先占

更新时间:2024-06-14 13:34

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界定

罗马法学家认为,如果人类果真能够生活在“自然”的制度下,“先占”必将成为他们的实践之一。“先占”是一个手续程序,通过这个手续程序,原始世界的“无人物件”在世界历史中即成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从法制史上看,“先占”最初给予一种针对世人来说是排外的但又只是暂时享有的权利,到后来,这种权利一方面保持其排外性,同时又成为永久的。在罗马法学家的眼里,可成为先占的客体,即无主物的物件是极为广泛的,如野兽、第一次被发掘出来的宝石、以及新发现或以前从未经过耕种的土地、荒废的土地以及地产。在以上物件中,完全的所有权为第一个占有它们、意图保留它们作为己有的占有人取得。正如英国法制史大儒梅因所说:罗马人的“先占”原则,以及法学家把这原则发展而成的规则,是所有现代“国际法”有关“战利品”和在新发现国家中取得主权等主题的起源。

我国在立法上没有规定先占制度,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而否认先占取得。在我国,不能一概排斥先占原则。首先,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先占制度,但也未一般性地规定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因此,认为无主财产一概属于国家并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客观上讲,国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去独占性地支配所有的无主财产。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看,埋藏的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等重要财产依法都属国家财产埋藏物、遗失物、无人继承的遗产有特殊的法律规定。这样,在特定法律制度调整之外的无主财产范围很少,其价值也是有限的,主要是一些废弃物,对于这些无主财产,主要是一个废物利用的问题,国家不必去强调自己的所有权。

最后,从我国现实生活来讲,实际上存在着先占原则。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先占者可以取得所有权,物资回收企业也承认先占者的这种权利。我国法律应当从现实生活出发,确认先占制度,这样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还有利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先占取得只适用于法律对于无主财产的归属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法律如果有特别的规定,如无人继承的遗产,就应当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能先占取得。

三种说法

(一)法律行为说。法律行为说强调先占的成立,须先占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从而取得所有权。此说的不足是将“所有的意思”混同于“效果意思”。

(二)准法律行为说。准法律行为说认为先占属于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取得所有权效果的制度,属于准法律行为中的表现行为。此说无法解释何以在没有意思表示的事实行为中存在大量的先占问题。

(三)事实行为说。事实行为说认为先占中的以所有的意思同取得时效中的以所有意思一样,非指效果意思,而是指事实上对物有完全支配管领的意思。基于先占无主动产的事实,法律赋予占有人取得所有权的效果。

法律事实

先占的性质属于事实行为。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后者不依赖行为人的意图而产生法律后果,而前者的法律后果之所以产生恰恰是因为行为人表示了这种意图,即法律使其成为事实行为人意图的工具。而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先占人对标的物的主观认识,存在与否,正确与否,在所不问。故采事实行为说,更为妥当。

国内国际

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国内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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