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8 15:56
中国古代逻辑史的发生、发展和昌盛阶段。包括秦以前(公元前21世纪~前 221年)的全部逻辑思想;主要指春秋末到战国时期的逻辑思想。
形成和发展先秦逻辑的发源可以追溯到名家和法家的奠基人邓析、儒家创始人孔子和墨家创始人墨子。在他们那里,作为逻辑范畴的“类”概念和相当于概念的“名”都被提出来了。墨子还提出了“辩”和“故”等逻辑概念。这就为古代逻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尔后,惠施和公孙龙比较自觉地探讨逻辑问题。惠施扩大了前人辩诘的范围,把它应用于自然界的一般事物中;公孙龙探讨了名的确定性问题及正名的原则和方法,阐述了著名的逻辑命题“白马非马”等。他们对古代逻辑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后期墨家在同诡辩斗争中,总结了前人的思维成果,写出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一定体系的逻辑著作<墨辩>(或称<墨经>)。儒家的主要代表之一荀子写出了<正名>篇。这两部论著标志着中国古代逻辑的诞生。法家集大成者韩非提出的“矛盾之说”,也为古代逻辑增添了新的内容。
主要内容和贡献先秦逻辑以名、辞、说、辩各种思维形式及其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由此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逻辑体系。《墨辩》提出要“以名举实,以辞抒意,以说出故”。《正名》篇指出:“实不喻然后命,命不喻然后期,期不喻然后说,说不喻然后辩。”认为:“名也者,所以期累实也。辞也者,兼异实之名以论一意也。辩说也者,不异实名以喻动静之道也。”名、辞、说、辩大体相当于西方逻辑中的概念、判断或命题、推理和论证。先秦逻辑强调逻辑在认识上和政治上的重要作用,认为它一方面可以辨同异,明是非,察名实之理,是帮助人们辨明真理的工具;另一方面,它可以明贵贱,处利害,审治乱,使国家迹长功成。
关于“名”的理论先秦逻辑关于“名”的理论达到了很高的水平,具体表现为:①揭示了名的本质,指出名是指谓实的,是对许多事物共同本质的反映,同时也是构成辞的要素。②强调正名,并提出了正名的原则和方法。它认为任何事物都具有确定的属性和属于一个确定的范围,因此名也要有确实性,名实要相符。“彼”之名专指彼之实,“此”之名专指此之实,从而做到“名闻而实喻”。③对名作了相当科学的分类。《墨辩》从外延上把名分为达名、类名、私名三类。达名是外延最大的名,如“物”;类名是一般的普遍概念,如“牛”、“马”;私名是单独概念,如奴隶名“臧”、“获”。《墨辩》还从内涵上把名分为相当于具体概念和抽象概念的形貌之名和非形貌之名等。《正名》篇则从外延上把名分为共名和别名两大类,进而又把共名分为一般共名和大共名,把别名分为一般别名和大别名。同时还区分了单名和兼名。单名是单音词之名,如“牛”、“马”;兼名是多音词之名,如“骊牛”、“白马”。④已经认识到名的属种关系。公孙龙的“白马非马”之说揭示了“马”是属,“白马”是种的区别。荀子的共名和别名也是属种概念,共名是属,别名是种。荀子还指出属种关系是相对的,运用属种关系可以进行概括和限制的推演。在他看来,“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荀子》)。所谓“推而共之”是指概念的概括;“推而别之”是指概念的限制。⑤考察了名形成的认识根源和社会因素。先秦逻辑认识到名是在感觉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心之“征知”即思维的作用而产生的。荀子还提出了“约定俗成”的原则,认为任何一个名本来是没有确定的意义和具体所指的,只有在约定俗成中它们才有了确定的意义和具体所指。⑥先秦逻辑总结了名实悖谬的种种类型,如“以名乱名”、“以实乱名”、“以名乱实”等等,并且提出了揭露和纠正各种悖谬的原则和方法。
关于辞的理论先秦逻辑在辞的理论上提出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思想:①揭示了辞的本质,指出辞是连属不同的名以表达一个思想的思维形式,是构成辩说的要素。②强调辞要“当”,即能准确而明白地表达一个思想。③总结出了辞的一些具体形式。如:“尽”(全称命题),“莫不然也”;“或”(特称命题),“不尽也”;“必”(必然命题),“可勿疑”;“假”(假言命题),“今不然也”等等。④认识到具有相同主项和谓项的单称肯定命题和单称否定命题、全称肯定(否定)命题和单称否定(肯定)命题之间是矛盾关系。《墨辩》举例说,甲、乙两个人远远望见一个动物,甲说:“这是牛”,乙说:“这不是牛”。《墨辩》指出,这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只能一真一假。后者可以墨家提出的“止”式反驳为例,《墨辩》说:“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它还指出,要驳倒一个全称判断,只要找到一个反例就够了。③对周延问题(见内涵和外延)有深刻的见解,指出肯定判断的谓项是不周延的,否定判断的谓项是周延的。《小取》指出,“乘马,不待周乘马然后为乘马也”,“不乘马,待周不乘马而后不乘马,此一周而一不周也”。
关于说辩先秦逻辑在说辩方面的贡献是:①揭示了说辩的本质。先秦逻辑中的“说”,有时专指推理。说知就是推理知识,它是源于亲知和闻知、由已知到未知的间接之知。《墨辩》举例说,某人已知室外甲物的颜色而不知室内乙物的颜色,有人告诉他室内乙物的颜色和室外甲物的颜色相同,则某人也就知道了室内乙物的颜色。在这里,对某人来说,室外甲物之色为亲知;室内乙物之色是闻知;他由此知道了室内乙物之色,便是说知。先秦逻辑中的说,有时也和辩都指论证或辩论。《墨辩》指出,辩是争论一对矛盾判断,辩说的目的是找出论题的理由或根据。《荀子》则把辩说看作是针对同一论题的不同说法,以辩明孰是孰非的思维方法。②提出了故、理、类三个范畴,简称故理类三物。并总结出“三物”逻辑的基本推理原则和形式。在先秦逻辑中的“故”,指产生事物某种现象的原因和条件;“理”,是一般规律、原理,又称为“法”;“类”,即同类,包含列举某些例证。“三物”逻辑是一种具有演绎和类比性质的推理形式。“三物必具”论题就能得以确立。因此,立辞不明于故则“妄”;不明于理则将会遇到困难;不明于其类,则“必困”。③总结出了一些具体的推理形式和论证方式。比如,“或”,相当于选言推理;“假”,相当于假言推理;“效”,即效法,属于演绎推理;“辟”,即辟喻或比喻推理;“侔”,相当于复杂概念推理,是“比辞而俱行”;“援”,是援引对方的话进行类比推论;“推”,是归谬式类比推论;“止”,也是一种反驳方式,它用一个或几个反面的例证推翻辩论对方的一个全称判断。④指出了推理论证中的一些谬误。《墨辩·小取》认为,事物都是“有以同”,“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也不必同”。因此,对辟、侔、援、推等各种论式都必须审慎地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使用,否则就会出现“行而异,转而危,远而失,流而离本”的谬误。比如,由于事物有“是而不然”的情形,因而在侔式推论中,从“其弟,美人也”这个命题,推出“爱弟,爱美人也”,就是荒谬的,而只能推出“爱弟,非爱美人也”;也由于事物有“不是而然”的情形,所以在侔式推论中,“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非止入井也”这一形式是不正确的,而“且入井,非入井也;止且入井,止入井也”则是对的。又如,在判断中,主项和谓项有周延和不周延的不同情形,如果对这一点不明了,推论也会发生错误,等等。
关于思维的基本规律先秦逻辑在思维基本规律方面也提出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思想。例如:墨家把辩规定为争论一对矛盾判断,并且指出辩不能“无胜”,也不能“俱胜”,实际上表达了矛盾律和排中律的思想;韩非的“矛盾之说”,强调“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实际上内涵两个不相容的判断不能同真的思想,更巧妙地表述了矛盾律的精神实质。同时,先秦逻辑还揭示了一些命题中包含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如《墨辩》说“‘以言为尽悖’,悖,说在其言”。意思是说如果你说“一切话都是错的”,那么,你说的这句话本身如何呢?倘若“言尽悖”正确,则至少有一句话是正确的,因此并非“言尽悖;倘若“言尽悖”不正确,那么你认为它正确,一定不符合事实。《墨辩》还揭露了“非诽者悖,说在弗非”和“学无益也,说在诽者”等命题中所包含的自相矛盾的逻辑错误。从而表明先秦逻辑已经比较自觉地理解和运用了矛盾律等思维形式的基本规律。
中国先秦逻辑思想较之秦汉以后的逻辑思想,有两个显著的特点:①先秦逻辑是中国古代逻辑史上的高峰。它在两千多年前就形成了比较独立、比较完整的古代逻辑体系,成为各思想家思考和辩诘的准则与方法,在先秦社会,尤其在春秋战国时期,发生了很大的影响。秦汉以后,中国古代逻辑日趋衰微。魏晋时期,名辩思潮复兴,虽然出现了象鲁胜那样有成就的逻辑家,但总的说来都没有达到先秦逻辑的水平。直到清代考据学兴起,对先秦诸子之学包括逻辑典籍的研究、评论之风日渐高涨,但也是对先秦逻辑典籍的整理、疏解,揭举其中的逻辑精华,而不见有多少创新与发展。②先秦逻辑是“土生土长”的、纯粹的中国古代逻辑学。它比较注重思维内容,而没有在思维形式结构方面多下功夫。在这一点上,不如古代世界的另外两大逻辑体系古希腊罗马逻辑和印度因明(见印度逻辑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