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5 08:50
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各类财务统计;对下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经营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指导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一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文物工作、新闻出版工作、版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定全旗文化艺术工作、文物工作、新闻出版工作、版权工作的政策规定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旗文化艺术事业、文物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版权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文化、文物、新闻出版和版权管理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旗文化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旗性重大文化活动和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承担乡、镇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研究拟订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规定,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全旗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五、归口管理全旗文化市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实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负责全旗音像制品的进口管理,以及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的具体管理工作。
六、管理全旗社会文化事业,拟订全旗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指导、协调全旗性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七、管理全旗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八、研究拟订文化艺术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艺术科技研究和开发工作。
九、主管全旗文物工作,监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加强文物法制建设,做好全旗文物保护工作;宏观管理全县博物馆事业、考古事业;承担审批文物商店的有关工作。
十、管理全旗电影发行、放映事业,推进电影发行、放映行业的体制改革,指导全旗城乡电影发行、放映网络建设、调整和综合平衡工作,推动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的发展;承担乡、镇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十一、对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十二、监督管理全旗印刷业。
十三、负责全旗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零售、出租、放映管理。
十四、查处或组织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组织协调全旗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负责旗“扫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 办公室
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管理、协调局机关行政事务;协调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和检查;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安全保卫等工作;规划、指导全旗重点文化设施建设。
(二)、文化市场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文化市场规划和管理制度;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监督、检查、指导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管理其它应该由文化市场主管部门管理的事项。
(三)、财务室
统筹管理文化局经费;监督、指导旗文直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