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05 15:15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克拉玛依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办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所监管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考核、任免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董事和监事,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和流失查处,规范国有产权转让及交易行为,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制度,依法维护国有出资人合法权益。
(八)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九)负责依法对市辖各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工作开展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任:石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