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25 22:45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中国高等学校管理的领导体制。以学校党委为领导核心,对学校重大问题作出决定,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1978 年 10 月教育部发布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高等学校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校长是国家任命的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一定要经过党委讨论。党委作出决定后,由校长负责组织执行。”
校长可召集有副校长、教务长、总务长、系主任、行政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的校务会议,讨论和处理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在党委领导下定期举行师生员工代表大会,听取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有关重大问题,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对学校的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学校党委要支持以校长为首的全校统一的行政指挥系统行使职权,并监督检查他们的工作。”同时在系一级实行“系总支委员会(或分党委)领导下的系主任分工负责制”。参见“学校领导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