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23 18:45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指一种领导班子集体议事的会议形式。加强党的领导,协调党政联系、保障集体领导,可促进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及时调度、安排、研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交流和沟通思想,统一行动,提高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的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共产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公司重要事项、互通情况的会议。
第二条 研究、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应充分发挥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 大队班子成员和相关人员要按时参加会议。与会人员未达到3/4不得召开会议。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向大队长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会议上,对议题要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共识。对需要表决的议题,可采取举手、口头或其他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参会人数同意方能通过。表决的议题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执行。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讨论决定。
第一条 讨论研究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分配制度以及人员调整、调动,聘任或解聘公司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重要人事变动等事项。
第二条 研究决定需要党政共同商议呈报上级的有关重要请示、报告。
第三条 研究批准公司内部管理、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安全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事项和方案。
第四条 讨论研究由职能部门提交的涉及公司党政工作的重要议题和重大活动。
第五条 研究贯彻公司的重大部署、重大活动方案和实施意见。
第六条 研究批准《公司工作规则》、《项目管理规则》等重大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除。
第七条 讨论确定公司月度计划任务书考核和绩效考核事宜。
第八条 研究决定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通报党政重要工作和活动情况。
第十条传达、学习、贯彻上级会议精神和重要指示;讨论研究本大队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第十一条讨论研究干部任免、人事调动、晋职、奖惩、评先、评优、发展党员,以及干部职工的党纪政纪处分等。
第十二条讨论研究年度预算和大额资金安排、大型建设和维修项目的审定以及其他大型开支事项。
第十三条讨论研究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活动的举行等。
第十四条讨论研究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
第十五条讨论研究其它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为例会制。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为精简会议、便于管理,党政联席会可与中心组学习会、总经理办公会并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成员为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副总经理、党总支委员等党政班子成员,必要时根据内容确定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和总经理会商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可扩大至中层及以上人员参会。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重要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参会人员。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一般由党总支书记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或分工可由党总支书记委托总经理主持。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有明确的议题,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于会前作必要的调研、沟通和协商。党政联席会议议题须提前送办公室汇总,由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及公司党政其他领导提出建议,经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确定后,列为正式议题。
第四条 会议过程中,提出议题的公司领导或列席会议的部门负责人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集体讨论时与会人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参与决策,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作出明确结论。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由办公室负责筹备,相关工作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公司领导及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对联席会议作出的具体部署,执行部门要做到时限具体化,任务定量化,责任明确化。
第六条 凡提交到大队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报告、决定、重大事项、上报的典型材料等,应在会前作好调查研究,形成文字材料,由分管领导提出具体意见,进行讨论研究。审议通过后,以大队长签发的文件执行。
第七条 根据党政联席会议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和听取意见,协助和参与领导做好决策。
第八条 凡需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在会前向大队长汇报,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第九条 与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时,力求简明扼要,观点鲜明,态度明确。
第十条 每次大队党政联席会议,要认真作好记录,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坚持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的集体领导制度。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党总支书记或总经理可临机处理,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条 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要坚持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又要认真实行个人分工负责制。党政领导成员对自己协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妥善解决或协调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条 对于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或其他重要问题,协管领导或各部门(单位)负责人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具体的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涉及业务性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决定公司党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在认真调研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努力在认识上达成一致,再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二)会议应按事先审查确定的议题议事,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三)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四)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对应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未经会议批准传达和公布的决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会外人员泄漏,更不允许将会议上的不同意见对外扩散。
(五)党政联席会议文件、材料,特别是原始记录为机密级材料,要妥善保管,并按文档管理规定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