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18 21:59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920年9月16日,蔡和森给毛泽东写信.探讨建立中国共产党,首次提出了“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的科学概念,信中说:“党的组织为极集权的组织,党的纪律为铁的纪律,必如此才能养成少数极觉悟极有组织的分子,适应战争时代及担负偌大的改造事业”。
1921年.一大宣布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第六条规定,“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
1922年7月,二大在党章第四章中第一次提出了9条纪律。首先提出了“本党一切会议均取决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并明文规定,党员言论行动违背党章,无故连续二次不到会,欠缴党费三个月,无故连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泄漏本党秘密等,犯有一条就可开除党籍。党的三大、四大的党章在党的纪律规定中沿用了二大党章的提法。
1927年6月,中央召开政治局会议,对党章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九章纪律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同时还规定了不执行上级机关的决议及其他破坏党的行为的党部则给予警告,改组、重新登记(解散组织)的处罚;是党员个人的则给予警告、取消工作、留党察看及开除党籍等处罚。
1928年7月,党的六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详细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三项根本原则,这有利于纠正党内存在的家长制和极端民主化两种倾向,正确处理党内民主和集中的关系,对党的建设影响深远。在第十三章党的财政第四十七条中规定,党员无充分理由连续三月不缴党费者,以自愿脱党论。
1938年,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的科学论断。这次全会还根据毛泽东的建议,制定并通过了《关于中央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关于各级党部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
1945年6月,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把党的纪律写进总纲:“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的、一切党员都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织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同时,首次将“四个服从”作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载入党章,即“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基本保持了七大党章的结构体系,改为四个“必须服从”。1982年党的十二大党章,总结党内政治生活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文革”中的严重教训,以更准确的语言再次重申了八大党章对“四个服从”的表述,即“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它不仅概括严谨、科学,而且从总体上确立了党内政治生活的严整秩序,因此,党的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党章均沿袭了十二大党章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是对全体共产党员和党组织提出的最基本的纪律要求: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坚持集体领导,反对个人专断;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杜绝派性;要讲真话,言行一致;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错误倾向和坏人坏事作斗争;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同志;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努力学习,做到又红又专。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在总章中第一次向全党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即“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首次把“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载入总纲,并指明这是“全党团结统一的政治基础”。十二大党章又专门恢复了党的纪律一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实行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仅规定每个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而且还规定了对党员各种程度不同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办法,对违犯纪律的党员给以应有的批评和处分,把坚持反对党、危害党的分子清除出党,并增加了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995年9月,江泽民在《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一文中指出:“我们讲加强政治纪律,最基本的就要遵守党章,按党章的规定去做。”“讲政治纪律,首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不动摇,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
十四大党章由十三大党章的三项基本要求改为四项基本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从政治、思想、作风、组织四个方面提出了严格要求,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十五大、十六大党章一直沿袭了十四大党章四项基本要求的表述。十六大党章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的纪律处分。
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首次制定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条例分十三章,172条。内容包括条例的指导思想、任务和实施范围,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违犯纪律和纪律处分的种类,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对违法犯罪党员的党纪处分等,同时对各类违纪错误的定性处理作了具体规定。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这是在1997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的鲜明特点,就是坚持与时俱进、制度创新。它顺应时代要求,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对于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的是违纪行为,应当根据情节给予党纪处分,以保证我们党努力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它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规定在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时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以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重教育、重挽救的原则;它坚决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规定对于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党员,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33条,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
2018年8月,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42条,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
2023年12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共158条,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
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中的“五个必须”:
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
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个人势力;
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
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
必须管好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问责。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