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26 16:16
入城治丧,官员在外地死后将灵柩运回原籍的制度。
官员在外地死后将灵柩运回原籍的制度。又称入城治事。古人在外作官,死后灵柩运回原籍埋葬,路过或在省城治办丧事,有级别限制,进京城,更需皇帝恩准。清康熙二十六年(1687)规定
凡官员卒于任所,或父母或妻丧,许入城治丧。《听雨丛谈》载
向来职官卒于任所者,灵柩回籍,路经州县城池均得穿行;到籍日,亦准入城治丧,非没于任所者弗预也。若省会城垣,非勋绩大吏、阵亡官员,向不能入,外州县稍有区别,皆谓之遵例入城者也。帝城尊严,凡遇赐谥大臣、阵亡将帅,须奉旨,方准入城治丧,礼臣议恤者,。亦所不及,故一时视入城治丧之典,荣于得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