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5 15:32
全体一致原则最先是由1920年成立的国际联盟采用的议事原则。即国联所做决议需由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方可生效,若有任何成员否决则决议无效。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了处理国际纠纷,各国曾于1920年1月10日建立国际联盟。 《国际联盟盟约》第五条中规定:“除本盟约或本条约另有明文规定外,凡大会或理事会开会时之决议,应得出席会议之联盟会员国全体之同意。”此即为全体一致原则。
之所以采用全体一致原则,是出于集体安全的考虑。一战给各国带来极大创伤,于是组织者欲通过对全体成员各利益的兼顾达到集体安全的效果。
二战全面爆发前,受到侵略的国家欲通过国联维护自身利益,但始终未能得到国联全体通过,从而使对战争的制止无法实现。国联全体一致原则的实际效果与其初衷背道而驰。反倒成为维护和平的障碍。
其初衷是好的,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效果利益的实现。但易被野心家利用,无法取得与其初衷一致的实际效果,不能制止战争的爆发。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和联合国的成立,国联于1946年4月18日通过决议宣告解散,其全体一致原则也宣告终结。
欧盟实行“全体一致”的立法表决程序,以兼顾所有成员国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