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0 13:49
“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是共青团中央授予团组织的光荣称号。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是共青团中央设立的授予县级以下团委和基层团组织的团内最高荣誉。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从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基层单位中的团(工)委、团(总)支部和县级团委中评选。县级团委每次表彰数量一般不超过全国县(市、区、旗)总数的1%。
团组织稳定性较强,成立满3年,近5年获得过省级或者地市级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不含参评当年);参评当年不再推报本级团员、团干部和下一级团组织参评。各类临时团组织参评应当严格掌握。
1.政治建设好。注重加强团员政治教育和青年思想政治引领,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党的科学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团员青年增强“四个意识冶、坚定“四个自信冶、做到“两个维护冶。
2.组织基础好。按期换届,班子配备齐整,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管理严格。组织建设规范、团情底数清晰,发展团员程序严、质量高,“三会两制一课冶和主题团日等组织生活规范落实,团员教育管理经常,“青年之家冶等阵地作用发挥较好。党建带团建制度落实有力,党团队衔接顺畅,推优入党效果明显。落实全团抓基层、全团抓学校工作部署,深化共青团基层改革力度大、有成效。
3.联系服务好。密切联系团员青年,积极向党组织和有关方面反映、推动解决青年利益诉求。围绕团员青年在成长发展、创新创造、志愿服务、济困助学、就业创业、岗位建功、实践教育等方面的现实需求,提供有效服务,形成社会功能,团员青年参与度高、获得感强。
4.作用发挥好。组织团员青年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本地区本单位党的中心任务和突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急难险重新冶工作创先争优、积极奉献,充分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团员模范带头作用突出,服务大局成效好,党组织、社会对共青团工作评价高。
评选表彰工作在团中央书记处领导下进行,团中央基层建设部负责具体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群团处、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负责推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通过团新疆区委推荐。评选表彰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每次表彰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不超过700个。
团中央一般在每年“五四”期间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进行表彰,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颁发奖牌。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或者在工作项目实施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团组织应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报道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的事迹,营造学习先进典型的浓厚氛围。受到表彰的组织和个人应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保持荣誉,持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纳入团的激励机制。对获得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团组织,省级团委可以视情况通过荣誉对应、转化等方式对其组织成员给予激励。
按照“谁推荐、谁管理冶的原则,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应当加强对受到表彰的团组织和团员、团干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服务,每年至少走访或访谈一次。对团组织应当重点了解其自身建设、工作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对工作退步的应当予以督促提醒、指导帮助。
受到表彰的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其荣誉:(一)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或者团的纪律,被改组或者解散的;(二)严重违纪违法、造成恶劣影响的;(三)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四)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同级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决定,情节严重的;(五)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其他情形。
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一般与相应荣誉推荐申报工作同步开展,由省级团委核实本地区(系统)相关组织和个人情况并上报,团中央基层建设部按程序报批撤销。对被撤销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荣誉的组织,收回其奖牌。
各级团组织特别是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必须严格履行对全国五四红旗团委(团支部)推荐对象的考察把关职责。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应当对相关单位和个人问责。
2022年4月,共青团中央作出表彰决定,授予377个团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2023年4月17日,共青团中央作出表彰决定,授予389个团组织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
2023年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共389个)
参考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