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7-26 14: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有关涉外法律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或废除条约、协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外事委有关的议案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事活动有关的建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国务院的涉外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涉外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以外事委的名义或其他适当形式,就涉华重大问题对外表态等。

主要职责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有关涉外法律以及我国同外国签订或废除条约、协定等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涉外议案。

三、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国务院的涉外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涉外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涉外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涉外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审议报告。

四、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涉外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提出报告。

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加强同涉外法律起草部门联系,听取有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的汇报,进行涉外立法的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六、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涉外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涉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报告。

七、与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开展交流,参与全国人大与外国议会和地区议会组织间交流机制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外事工作。

八、以外事委员会名义、外事委员会发言人或其他适当形式,就涉华重大问题对外表态。

九、听取有关部门关于重要问题和国际问题的情况介绍。研究外国议会有关情况,密切跟踪重点国家议会的涉华动向,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十、承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历届人员

第十四届

主任委员:娄勤俭

副主任委员:傅自应周亚宁郝平王超郭雷许甘露王可

委员:于旭波马宜明、王巍、邢广程李义虎何华武、张立、林尚立胡晓犁、秦天、柴方国、蒋成华、谭成旭

第十三届

主任委员:张业遂

副主任委员:傅莹(女,蒙古族)、孙建国张志军赵宗岐刘赐贵鲁培军陈凤翔林建华徐科(女)、张伯军、陈国民、韩卫国傅自应

委员:王 巍、石香元、刘 健、许立荣、李义虎、何福胜、陈 晋、陈福利、罗 艳(女)、周 弘(女)、夏伟东

第十二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名单(20名)

主任委员

傅莹(女,蒙古族)

副主任委员

迟万春、刘冬冬、修福金、王晓初、赵少华(女,满族)、曹卫洲、赵白鸽(女)、陈凤翔、郭雷

委员(按姓名笔划为序)

马泽华、王松鹤、李义虎、杨建亭、陈小工、高之国、常小兵、崇泉、景文春、路建平

历届主委

耿飚(六届)、廖汉生(七届)、朱良(八届)、曾建徽(九届)、姜恩柱(十届)、李肇星(十一届)、傅莹(十二届)、张业遂(十三届)、娄勤俭(十四届)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外事委员会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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