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8 20:0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法工委,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任务,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程上来”。
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会议通过了由八十人组成的法制委员会名单,彭真为主任,胡乔木、谭政、王首道、史良(女)、安子文、杨秀峰、高克林、武新宇、陶希晋、沙千里为副主任,委员六十九人,3月开始正式办公。9月,中共中央批准成立法制委机关党组,任命武新宇为党组书记,刘复之为党组副书记,王汉斌为党组成员。11月,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任命武新宇为秘书长,刘复之为第一副秘书长,王汉斌为副秘书长。
1983年6月,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为专门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实行任期制。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决议,法制委员会改为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有关法律案的起草、修改、研究及审议服务工作,全面承担常委会立法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能,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宪法实施监督具体工作,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提供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具体有:
1.受委员长会议委托,拟订有关法律方面的议案草案。
2.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3.负责制定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工作。
4.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草案服务。对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律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提供相关资料,提出修改建议稿;在法律草案交付表决前,负责法律用语的规范和文字方面的工作。
5.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法律方面问题的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同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
6.研究、处理并答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立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的有关提案。
7.开展法规、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
8.进行与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学理论、法制史和比较法学的研究。
9.负责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人权理论研究等工作。
10.负责汇编、译审法律文献的有关工作。
11.负责法律信息数据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12.负责法工委党建和纪检工作。
13.办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
主任:沈春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