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更新时间:2024-01-18 17: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常务委员会的首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的党和国家领导人之一,其职位相当于西方国家的国会议长。

发展历史

《毛泽东传1949—1976》中记载,在1954年起草宪法的过程,曾一度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议长和副议长,后来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

1954年3月23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中共中央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这个初稿用的是“议长”名称。在这次会议上,毛泽东在解释为什么设国家主席时就提到了“议长”。他说:“为了保证国家安全起见,设了个主席。我们中国是一个大国,叠床架屋地设个主席,目的是为着使国家更加安全。有议长,有总理,又有个主席,就更安全些,不至于三个地方同时都出毛病。”

在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中,是用“议长”还是用“委员长”的名称一直有不同看法。关于用“议长”,不赞成的意见说,用“议长”不见得好;赞成的意见提出,用“议长”为什么不可以?关于用“委员长”,不赞成的意见说,叫“委员长”不好,大家都不喜欢;赞成的意见提出,用“委员长”没有什么不好,就是蒋介石用过,所以人们不愿用。另外,还有一种意见提出,用“主席”怎么样?不赞成的意见说,那就和国家主席名称一样,老百姓分不清。

在讨论中,宪法起草委员会副秘书长田家英解释说,“议长”这个名称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相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个权力机关,不只是议事机关。宪法起草委员会秘书长李维汉说,暂时还用“委员长”这个名称吧,将来有了合理化建议再改。这样,修正稿没有用“议长”,也没有用“主席”,用的是“委员长”这个名称。我们看到,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向社会公布全民讨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用的正是“委员长”这个名称。

1954年9月20日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委员长”这个名称在宪法上确定了下来。

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1982 年宪法对此都没有作修改,“委员长”名称延用至今。

职权介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规定,委员长负责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指导和协调各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的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

而委员长亦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缺位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之前,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

在委员长因健康状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的职务,直到委员长恢复健康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

任期时间

在1975年的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已长期悬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一职正式被撤销,改由委员长代表整个常委会行使国家元首的职务,直至1983年重设国家主席为止。

委员长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自乔石同志任职时期起,委员长一直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

历任委员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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