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7-26 14: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1994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决定,全国人大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环资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曲格平(八、九届)、毛如柏(十届)、汪光焘(十一届)、陆浩(十二届)、高虎城(十三届)、鹿心社(十四届)先后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机构设置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受全国人民代表会领导;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由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曲格平为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毛如柏为第十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汪光焘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机构职责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相关议案。具体职责有:

1、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督。

历届人员

第十四届

参考资料

第十三届

2018年3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程立峰辞去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第十二届

表格资料来源

第十一届

在2008年3月1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

在2003年3月1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

在1998年3月1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

在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