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更新时间:2023-09-27 19:05

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全国公安文联),是由全国公安系统公安文学艺术协会和省级公安文联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它成立于2004年12月29日,是公安部所属的一级社团组织。

建设宗旨

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致力于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艺术活动,坚持文学艺术宣传工作的正确方面,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成立意义

成立全国公安文联,将有利于统一组织和整合力量,加强对公安文化的研究,培养人才,引导创作,开展活动,繁荣公安文化,陶冶民警情操,推动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能力建设,更好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成立全国公安文联,将有助于推动各地公安机关积极开展文艺活动,促进文艺创作,对内陶冶民警情操,提升民警素质,对外架起沟通桥梁,增进理解和支持,更好地服务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全国公安文联成立后,可以依照法律和文联章程,指导、协调全国公安文学艺术团体的活动,提高全国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发现、扶植和培养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文学艺术队伍,组织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进一步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文学艺术界的联系,推动公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理事成员

第一届常务理事会

主席:孙明山

常务副主席:孙永波

副主席:李忠信 阎世颖 侣海岩

常务理事:孙明山 孙永波 李忠信 阎世颖 侣海岩 张美荣 杨 锦 李景凤 葛余敏 胡家福 樊京玉 单慧敏 毕晓明 刘明望 陈统恩 李世雄 张策

秘书长:张策

副秘书长:孙崇大孙洁

理事:(按姓氏笔画排序)

丁福东 于长安 于洪笙 王大军 王兴正 王怀玉 孙明山 孙永波 孙凤鸣 冯凯文 庄敏 刘国庆 刘明望 李忠信 李元博 李世雄 李成聪 李良君 李志荣 李景凤 李晓武 华乃强 闫世颖 张士良 张建祥 张美荣 张策 朱义泉 朱建义 成振林 毕晓明 严太平 邹全明 陈英陈 统恩陈 辐宽 单志刚 单慧敏 郑少东 郑晓光 孟春 侣海岩 杨艾路 杨锦 赵健 赵黎平 胡友成 胡家福 段景来 徐小凡 徐海荣 袁友方 高文根 黄土 黄志强 程世虎 谢模乾 葛余敏 潘世学 樊京玉 薄晓 薛振杰

顾问:李准 仲呈祥 徐沛东

名誉理事:苏叔阳 雷蕾 刘恒 柯岩 殷秀梅 朱彤 李挺 刘璐 张传凯 李荣海 解海龙

第二届理事会成员

主席:祝春林

副主席:侣海岩 李忠信 武和平

秘书长:张策

副秘书长:孙洁孙 崇大

常务理事(24人):

祝春林 孙立成 冯曰铭 胡家福 樊京玉 武和平 王昌陈 统恩 杨东 谢模乾 刘钊 赵永琛 刘明望 于澄涛 王欣 王乃锋 李忠信 张策 侣海岩 胡传武 杨锦 冯凯文 巩玉生 韩龙彬

理事(110人):

祝春林 孙立成 冯曰铭 胡家福 樊京玉 武和平 王昌 梁云 刘冬 马维亚 陈统恩 杨东 张卫航 谢模乾 张建祥 袁旭阳 刘树根 吴建平 张晓军 潘世学 刘钊 赵永琛 刘明望 于澄涛 陈绪富 谭晓准 李文健 王欣 王乃锋 李忠信 张策 侣海岩 胡传武 杨锦葛 余敏 施建中 郑晓光 程胜军 吴松荣 张长明 管曙光 李炳天 韩龙彬 刘少波 王守义 史贵中 李太平 孙凤鸣 王会师 白晓明 韩沐恩 陈晓林 俞烈 左锁粉 张跃进 华乃强 金伯中 王惠敏 李成聪 张建生 辜水保 王献增 任建军 万庆阳 熊文修 杨传权 杜亚玲 何广平 吴沙 骆振严 胡友成 王立军 简胜彬 李刚 林清海 向书茂 李元博 冯延 徐可 高振宇 袁争鸣 侯建良 周云彪 孙晓阳 方玉杰 黄志强 杨艾路 巩玉生 鲍尔吉·原野 艾明波 张凯华 张维荣 张晓海 张恭豪 李荃岳 扬黄箭 吴震启 郭磊 刘凯 冯莉 陈胜利 周涛 阎炳武 赵冬苓 程东海 孙晶岩 吕向 王思涵 肖白

团体成员

会员发展和管理办法

(2005年5月20日全国公安文联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有文学艺术专长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安机关职工及其所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关心公安宣传文化事业,对公安文化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也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三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的发展和日常管理由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负责,有关会员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直至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四条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

(二)组织机构健全,有一定数量的会员,能够积极开展活动;

(三)自愿成为本会团体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条团体会员入会程序按《章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六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在履行入会程序后,由常务理事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按《章程》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七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在当地或跨地区组织、联合组织大型活动,须事先将活动安排报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团体会员自愿退出本会,须报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交回团体会员证书。

第九条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章程》第十五条规定之条件;

(二)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记者协会会员;

(三)经国家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会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作家协会、戏剧家协会、电影家协会、音乐家协会、美术家协会、曲艺家协会、舞蹈家协会、民间艺术家协会、摄影家协会、书法家协会、杂技家协会、电视艺术家协会、记者协会会员;

(五)经各地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艺协会、学会、研究会会员;

(六)在各类国家级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或在各类部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艺评奖活动中获奖;

(七)热爱公安文化事业,在公安文化建设中确有突出成就和贡献;

(八)在文化艺术领域有特殊专长和社会影响的;

以上除第一款条件外,其他条件可具备其一。

第十条个人会员入会程序按《章程》第十七条规定办理,并需提供所在团体证明或获奖证明。

第十一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个人会员在履行入会程序后,由常务理事会颁发个人会员证书,在常务理事会监督下,参加各专业委员会活动,按《章程》第十八、十九条之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个人会员应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的活动;未成立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成立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个人会员管理小组,受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当地个人会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个人会员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变更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应及时书面通知常务理事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个人会员连续五年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活动,不交纳会费,将作自动退会处理,其个人会员证书须缴回作废或声明注销。

第十五条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应严格按《章程》规定范围进行文化活动;会员如有违反《章程》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给予终止活动、警告、除名处分,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凡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会员证书一律缴回作废或声明注销。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常务理事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安队伍建设,促进公安文艺繁荣,提高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公安系统公安文学艺术协会和省级公安文联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繁荣和发展公安文学艺术活动,凝聚警心,激励斗志,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会在公安部领导下接受中国文联的指导及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指导、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学艺术团体的活动,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为广大公安民警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全国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水平,发现、培养公安系统文学艺术创作人才,不断壮大公安文学艺术队伍。

第七条 组织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深入生活,积极开展各种文化活动,并对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文学艺术工作者及优秀创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开展文艺批评,纠正创作中的不良倾向。

第九条 积极总结和推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文学艺术创作的新经验,努力探索、研究、解决公安文学艺术创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自觉服务于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大局。

第十条 加强与宣传、文化、新闻、出版等文学艺术界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外国(地区)警察机关文学艺术方面的工作联系、合作、交流。

第十二条 及时反映广大公安文学艺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第十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兴办为公安文学艺术活动服务的文化产业与福利设施。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有文学艺术专长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离退休人员)和公安机关职工可以申请作为个人会员加入本会。

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一定文学艺术专长;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正式会员介绍;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核发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为创作活动提供的必要帮助;

(五)有权请求本会保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批评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经常与本会保持联系,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团体会员应及时向本会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给予警告、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产生理事会;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席、顾问、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

(二)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三)完成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工作任务,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主持日常工作,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推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其它应由主席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对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出建议;

(五)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办公会议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公安部专项拨款(从年度公安宣传经费中列支);

(二)会费;

(三)企业、团体、个人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公安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全额拨款的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公安部和中国文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公安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公安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注册登记名称为:全国公安文学艺术联合会,简称全国公安文联,英文名称为:Police Litera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七条 本会登记的住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4号。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常务理事会。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