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

更新时间:2024-04-29 17:16

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成立于1993年9月,业务主管部门先后归属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后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领导。是一家经民政部批准,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医药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和交流、交易的非盈利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充分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促进医药产业结构和产品调整,为医药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增强医药新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实力,科技与产业、科技与市场、科技与资本的交流融合服务。

发展历史

2024年4月23日,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母婴健康分会成立。

主要领导

黄美珠:执行副会长

业务范围

1.会员单位遍及全国,具有新药研发,技术创新坚实基础和雄厚实力

协会会员遍及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与全国各级医药科技研院所,大专院校,生产企业有密切的交往;同金融投资企业,资产评估单位也有广泛的联系,现与一批新型民营科研单位,医药技术交流、中介机构建立了互动信息,并在多年为生产企业服务中与众多企业建立充分信任的良好关系。本会有新药创新和产业化专业委员会,服务于药品研究,专利申请和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

2.基础广泛、实力雄厚专家队伍

协会拥有资深专家队伍,可为企业、科研单位的新药研发、专题论证、项目评估及制药企业发展策略研讨;新办医药企业及扩产和新增项目可行性论证;新活性化合物筛选,GLP,GCP研究和新药申请;也可为省市、地区医药发展规划调研、撰文和组织研讨。

3.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快捷网络系统

协会有内容丰富,实用性强,可信度高的医药科技,经济信息资源和高效运作中国药品网和CROU信息网。承担信息交换,技术服务,市场数据采集,传输,诚信和违规公示等。形成以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与各省市研发机构和网站为主线,以科研单位,高校、工商企业信息源为支持,以国内外医药,保健食品科研,生产销售等庞大信息量互联网为基础,可为医药科研、生产、销售、临床单位,产品研发和技术成果转让服务。

4.医药科技信息重要渠道

协会受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组织百多位专家、学者,编写了《国家“十五”及2015年医药科技发展背景材料》,《国家级化学医药与制剂新产品开发指南》,参于国家”十一五”医药工业发展规划制定;主办,发行<中国医药与市场>双月刊.为我国医药工业重大技术经济项目决策,产业发展和产品结构调整提供参考。组织医药行业新技术,新设备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5.逐步建立完善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技术市场体制

协会是法定注册技术交易活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建立规范、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是技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协会”制定的《医药技术产品交易活动指导原则》作为行业技术产品交易活动中自律准则。经全国工商管理局批准协会每年举办2-3次医药新产品,新技术展示交易会.

协会具体承担:信息检索咨询,产品结构调整,市场调研预测,撰写专题报告,药物专利申请,新药研制和临床试验以及资产评估和人才培训,展览会组织和技术成果转让中介等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以下简称市场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Technology Exchange,缩写:CPDE,系全国医药及医疗器械的科研开发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及信息咨询服务部门等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活动的民间组织。

第二条市场协会是推动全国医药技术市场繁荣和发展,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组织原则是自愿参加,民主协商,平等互利;经济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非营利全国性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市场协会严格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积极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科技发展方针。提高医药行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挥社会力量,繁荣医药科技市场,以科学技术带动医药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医药研发和创新技术市场关系密切,市场协会在“改革、创新、服务、自律”的发展技术市场方针的指引下,接受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及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市场协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创新和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医药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服务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创新,推动技术贸易发展;

(二)传递医药研究创新先进技术、产品和咨询信息,组织技术、产品、展示和交易活动;

(三)组织医药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的联合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促进技术商品化、产业化进程;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中介、技术成果推广、展览展示等服务;

(五)积极开拓国外技术市场,沟通国外技术信息渠道,促进合同研究外包组织(CRO)发展,推动对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贸易;

(六)加强会员单位诚信、自律,配合有关部门调解技术合同纠纷。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市场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一)凡经地方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可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其会员也是市场协会的会员。

(二)凡没有地方医药技术市场协会的,可直接向市场协会提出申请,批准后作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市场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提出申请;

(三)独立从事医药和医疗器械的科研院所、生产企业、大专院校、信息服务单位。

第九条会员人会程序

(一)会员入会要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市场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即成为市场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市场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

(三)参加市场协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享受市场协会的各项服务;‘

(四)有退出协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承担理事会的委托任务;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参加市场协会信息网络,向市场协会提供有关的技术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市场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市场协会工作,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凡不遵守市场协会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经理事会批准,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市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通过修改市场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审计报告以及其它议案;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市场协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要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市场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负责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状况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劝退、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市场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市场协会所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医药或医疗器械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市场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市场协会理事长为市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市场协会签订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和工作人员聘用;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市场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市场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市场协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市场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市场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资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将有关情况向社会或会员单位公布。

第三十三条市场协会更换法人代表人或换届之前应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市场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市场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市场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章程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章程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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