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0 23:11
全国学联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团体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全国学联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全国学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委员会开会时,委员团体各派一名代表参加。
全国学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全国学联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全国学联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全国学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全国学联委员开会议决。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地方的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主持。
全国学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全国学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国学联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全国学联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国学联代表大会;
(三)选举全国学联主席团;
(四)审议和批准全国学联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全国学联委员会内设若干工作委员会,由全国学联委员成员团体组成。各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团体一个,委员团体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