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17 12:42
全国应用哲学研究会是全国性二级学会,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本研究会的的正式登记名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应用哲学研究分会”。业务范围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应用哲学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名单:
——2003年11月武汉会议协商通过
(以姓氏笔划为序)
会 长: 郭国勋 董德刚
副会长: 刘可风 朱有志 张 雄 杨俊一 汪信砚 邵晓光
钟玉海
秘书长:刘森林
副秘书长: 马兆民 王桂泉 朱书刚 屠春友
理 事(共40人):
丁怀超(安徽教育出版社总编)
马兆民(安徽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方 真(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文化研究所所长,教授)
王晓云(江汉大学哲学室副教授)
王桂泉(中共辽宁省委党校哲学部副主任,教授)
王鲁宁 (济南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
冯 平 (复旦大学哲学系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龙长祚(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党委宣传部部长)
刘可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
刘志光(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刘森林(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
刘敬鲁(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教授)
吕国忱 (江苏大学社科部教授)
孙承叔 (复旦大学哲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孙洪敏 (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
朱书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哲学所副所长,教授)
朱有志(湖南社会科学院院长,研究员)
何 颖 (黑龙江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 雄(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 新 (中共四川省委党校教务处处长,教授)
杨俊一(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汪信砚(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沈湘平(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
邵晓光(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周东启(黑龙江大学社会科学部主任,教授)
孟宪忠(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欧炯明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
郑明珍(安徽大学哲学系党总支书记,教授)
胡义成 (陕西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
钟玉海(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总编辑,教授)
唐志龙(解放军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哲学室主任,教授)
徐 春(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郭国勋(辽宁大学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陶笑梅 (中共湖北省委党校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部主任,教授)
高静文(新疆大学政法学院教授)
屠春友(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副教授)
黄力之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哲学部主任,教授)
黄伟力(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副院长,教授)
董德刚(中共中央党校哲学部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鲁品越(上海财经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研究会中文名称为,中国认知语言学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gnitive Linguistic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CCLA)。
第二条:本研究会是全国从事认知语言学研究的工作者和研究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会址设在南京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
第三条:本研究会的目的:中国认知语言学研究会(CCLA) 旨在促进中国学者从认知语言学的视角对语言现象所进行的学术研究。认知语言学的研究视角认为,语言是认知的一部分,反映了文化、心理、交际和功能等各种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语言可在概念形成和认知加工过程的情况下进行研究,并且这一研究必须符合众所周知的神经机制和组织。
第四条:本研究会的宗旨:团结和组织全国认知语言学研究人员和对认知语言学感兴趣的高校老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学术活动;坚持民主办会,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促进中国的认知语言学研究的发展,促进认知语言学理论的研究,推动认知语言学的跨学科研究,推广认知语言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应用,促进认知语言学学科人才的成长。
第五条:本研究会接受中国修辞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独立运作。
第六条:本研究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解放军国际关系学院《外语研究》编辑部,邮编:210039
第七条: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和促进认知语言学理论和应用的研究;
(二) 团结全国的认知语言学工作者,共同为认知语言学研究事业做出贡献;组织国内外同行之间交流,活跃科研气氛,提高学术水平;
(三) 每两年主办一届全国认知语言学研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年会,与全国认知语言学研讨会合并召开。但必要时可以举办认知语言学专题研讨会;
(四) 不定期地举办相关研讨会、研究班;开展优秀书刊与论文的评选活动;表彰优秀个人;
(五) 认定本研究会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资格;
(六) 编辑出版有关认知语言学的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第二章 会员
第八条: 为了真正把全国的认知语言学工作者团结起来,本学会接纳三种会员,分别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九条:个人会员。拥护本会章程,经常参加学会活动,经本人书面申请,理事会通过,可以成为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两类:有会员证的正式会员和无会员证的公布会员。
第十条:团体会员。凡有10名会员以上的单位(学校、研究所等),经申请并报理事会批准为团体会员单位,以研究会的名义相对独立地在本地区举办学术活动和教学活动。
第十一条:荣誉会员。凡承认研究会章程,对研究会的建设有精神和物质方面的支助和贡献的,并报理事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的荣誉会员。
第十二条:正式会员的权利包括: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直接参加本研究会举办的各种学术会议和学术活动;
(三)以研究会会员的身份登记自己的学术团体所属,并可以本会会员身份或名义参加各种社交活动;
(四)督促、建议和评估研究会的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研究会主办学术会议的承办权;
(六)优先获得研究会资助项目的申请资格;
(七)优先得到研究会主编的论著、期刊或论文集的投稿权;
(八)优先获得研究会的各种帮助和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义务
(一)遵守政纪国法、研究会章程、外事纪律,维护学会声誉;
(二)执行研究会决议,按时参加本研究会组织的各类学术活动;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完成研究会交给的任务;
(四)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如果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退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的任务如下:
(一)总结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
(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三)表彰先进和评选优秀论文;
(四)进行学术交流;
(五)选举产生新的研究会理事会;
(六)修改研究会章程。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研究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是会员代言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起码具备高级职称,并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有论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全体会议产生。常务理事会负责选举产生一名会长,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 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为了有利于研究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理事会可以聘请有关的社会知名人士、学术权威担任学会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和使用: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和个人捐助;
(三)上级拨款;
(四)活动收入;
(五)经费必须使用于本研究会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会员代表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