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更新时间:2023-01-12 13:38

“全国模范职工之家”是全国基层工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努力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为载体,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大力开展送温暖活动,深入实施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的荣誉授予。

评选目的

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办了大量的好事、实事,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涌现出一大批深受广大职工群众拥护和信赖的先进集体。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把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推动工会工作的创新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授予部分单位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引导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要向先进单位学习,全面履行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突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职能,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吸引力和凝聚力,团结和动员全国广大职工,为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12月13日上午,平顶山市烟草行业工会“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称号授牌仪式在市烟草专卖局举行。平顶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李丰海出席授牌仪式。

评选条件

评选申报工作以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在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总工发[2003]18号)为基本条件,结合近年来全总下发的文件和开展的各项活动,突出考察《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工作的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情况;“当好主力军、建功十一五、和谐奔小康”,争创“工人先锋号”,“创造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安康杯”竞赛等活动的开展情况;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机制建设情况;调解劳动争议,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情况;基层工会工作创新,加强基层工会自身建设,深入开展建设职工之家,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工会组织民主评议以及规范化建设情况;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情况等。上述工作成绩不突出、效果不明显、制度不健全或出现严重违章、违纪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基层工会和个人不能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企业工会工作条例》不落实,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不到80%以上的单位不能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基层工会须在获得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省部级模范职工小家基础上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特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其二级单位中获得省部级以上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需达到60%以上方可申报。获得省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达到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条件的,可以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非公企业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的分别不得低于分配名额的20%。

中国工会十大以来表彰的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经复查验收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荣誉称号,不参加评选。

评选办法

1、评选申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分别组织实施。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对评选申报进行汇总,报全总书记处审批。

2、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评选表彰申报登记表。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全国模范职工小家、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全国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全国优秀工会之友登记表,由全国总工会统一制发,登记表规格为16开,由各地按电子版登记表式样自行印制。各种登记表一式两份,于2008年3月25日前报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各推荐3—5个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经验材料(附电子版),与登记表同时报送,用于表彰期间集中宣传。

评选要求

1、各评选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评选申报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基层党政领导干部和职工群众的意见,把评选申报的过程作为学习先进、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工作的过程。

2、基层工会申报全国模范职工之家必须经所在单位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决定,同意票率达不到75%的不能申报为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3、优秀工会工作者的评选对象是各级工会专职干部,其中,各申报单位推荐的厅局级工会干部不得超过10%。各地向社会公开招聘的职业化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纳入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范围(组织员、协理员、助理员、工会主席等),本人事迹突出,贡献较大者,可以申报全国优秀工会工作者。

4、评选申报的全国优秀工会之友,主要是推荐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省(部)级、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

5、评选申报的工会积极分子须是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车间(科室)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正副主席、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正副小组长、小组干事;职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车间(科室)职工代表团(组)长、主持班组民主管理工作的职工代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技协会员、职工俱乐部工作人员、图书馆管理人员、广播员、电影录像放映员、各种业余文化体育活动队的领队和教练员;由工会聘请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参与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企业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委员等。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农民工工会积极分子应予推荐申报。

6、驻会各全国产业工会的申报表彰名额主要用于中央单位在京无主管的基层工会。申报其他基层工会应与该单位所在地方工会沟通协商。与地方工会重复申报的集体和个人,其名额不予补发;推荐的基层工会不具有省部级模范职工之家称号的,不予批准,名额不调剂、不补发。集体和个人申报登记表上报前须加盖有关省(区、市)总工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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