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18 16:13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决定在我国设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为提高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保证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成立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宗旨和任务是:探索我国艺术应用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模式,指导、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高等学校与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委员会成员是在有关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选聘产生的。
第一届教指委成员名单:
陈晓光 文化部 副部长
王次炤 中央音乐学院教授 杨贵仁 教育部体卫艺司 司长
王 蓓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人教司 司长
王 丰 文化部教育科技司副司长
按姓氏笔画
丁 凡 中央音乐学院 副教授
丁 宁 北京大学 教授
万书元 东南大学 教授
王耀华 福建大学 教授
刘立滨 中央戏剧学院 教授
刘 建 北京舞蹈学院 教授
刘晓刚 东华大学 教授
孙惠柱 上海戏剧学院 教授
李向伟 南京师范大学 教授
刘伟冬 南京艺术学院 教授
苏 力 厦门大学 教授
陈汗清 武汉理工大学 教授
张会军 北京电影学院 教授
周 星 北京师范大学 教授
周 宪 南京大学 教授
周华斌 中国传媒大学 教授
杨永善 清华大学 教授
杨 青 首都师范大学 教授
杨静茂 中国音乐学院 教授
杨晓阳 西安美术学院 教授
潘公凯 中央美术学院 教授
贾达群 上海音乐学院 教授
曹意强 中国美术学院 教授
董德光 中国戏曲学院 国家一级演员
廖 军 苏州大学 教授
丁 凡(兼)
第一条 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Fine Arts,英文缩写为MFA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指导、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推动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促进我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20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3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单位、部门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指导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选聘。每届聘期为四年,必要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正、副主任委员协商可决定召开有关工作会议。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完成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秘书处应设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指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工作小组。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提供建议和咨询;
二、协调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为培养单位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工作提供指导和咨询;
三、根据《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制定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和各培养领域的教学指导纲要;
四、组织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教学研讨和师资培训工作;
五、组织编写、评选、推荐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用书;
六、组织开展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检查、评估活动;
七、组织开展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促进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与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经费来源
一、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缴纳的工作经费;
二、指导委员会出版等方面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
第十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经费收缴、支出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二、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报告收支计划和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审议;
三、秘书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财务按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全国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