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2-05-02 21:20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 是全国性的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和换热设备的标准化归口和技术工作的组织机构, 承担组织和领导锅炉、压力容器、换热设备和50m3以上球形储罐等的设计、制造、检 验与验收标准规范、规程、型谱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查、宣贯、解释、出版发行以及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简介

“锅容标委”是按照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由原全国锅炉标准技术委员会 和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合并而成,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机械工业联合会和国家质检总局锅 炉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为主组成,委员和单位委员均来自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 监督、检验、经销、使用、教学和科研等部门。

首届“锅容标委”成立于2003年,目前是第一届。

秘书处作为“锅容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与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合署办公。

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机构包括分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顾问及通信成员, 每个分委会也常设秘书处,专家组,委员,顾问和通信成员。

章程

第一条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化方针和发展目标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适应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更好地开展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决定,特成立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锅容标委”)。

第三条 “锅容标委”是全国性的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标准化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具体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包括常压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和验收等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修订、复审、宣贯、解释、资料编辑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锅容标委”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和管理,“锅容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锅容标委”的代号为sac/tc 262,英文全称为“china standardization committee on boilers and pressure vessels”,英文缩写为“cscbpv”。

“锅容标委”的会标为: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在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关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负责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按照国家关于标准制定、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根据国内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负责组织制定本专业标准体系表,负责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根据需要,“锅容标委”可负责组织制定并发布本专业的标准案例等参考性的技术文件。

第八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等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情况等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并对标准的技术内容和审查结论负责。

第九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完成本专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 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负责对本专业已颁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和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11等)及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标准化组织对口的标准化技术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对通报的国外法规标准提出意见,参加相应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会议,以及开展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等。

第十二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三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外文翻译和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有义务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第十四条 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产品检验、市场监督与合格评定等工作中,承担本专业标准化范围内的相关标准的水平评价工作。受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承担本专业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向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

第十五条 完成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交办的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 “锅容标委”可面向全社会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省、市和企业等的委托,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审查和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承担相关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本专业范围内的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的技术评审等工作,也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符合性评审和安全注册等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锅容标委”由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设计、制造、监督、检验、经销、使用、教学和科研等方面工作的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代表政府、制造商、用户和其他方面的委员比例应基本保持平衡。“锅容标委”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

第十八条 “锅容标委”设委员和单位委员若干人,其中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顾问若干人。

第十九条 委员应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委员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参加标准化工作的费用。

委员可由热心于标准化工作的人员或单位自我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委员在“锅容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锅容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锅容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委员应积极参加“锅容标委”的工作,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锅容标委”标准审查,或经常不能参加“锅容标委”活动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由“锅容标委”提出调整或解聘的建议,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需增补的委员至少应有三位委员推荐,经“锅容标委”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第二十条 “锅容标委”可设若干单位委员,单位委员在“锅容标委”内享有表决权,对“锅容标委”的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并有权获得“锅容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

单位委员应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单位委员应以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的制造商为主,其他有关的设计、使用单位、监督和检验机构等也可提出申请。单位委员应由委员或其他单位委员推荐,经“锅容标委”审查合格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单位委员的代表应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由具有高级或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单位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主管部门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负责“锅容标委”的全面工作,指导“锅容标委”秘书处履行职责,在充分归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以协商一致的原则,组织形成会议上的所有重要决议,在标准制定、修订和其它重大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由秘书处的承担单位推荐人选,副秘书长应由秘书长提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协商推荐,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般应由在职人员担任,任期五年,可连聘连任。

秘书长负责主持“锅容标委”的日常工作,确保“锅容标委”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 顾问应是本专业范围内热心标准化工作的资深专家,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可自我推荐或由委员推荐,由秘书处报主任委员批准聘任。顾问无表决权,但应列席全体委员大会,有权获得“锅容标委”的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及信息。顾问有义务接受“锅容标委”及秘书处的咨询,并就委员会的重要事务、标准的程序审查和重大技术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也可承担部分具体工作。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再履行顾问职责的,应提出书面意见,由秘书处报请主任委员解聘。

第二十四条 “锅容标委”可设通信成员。通信成员由与本专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锅容标委”秘书处审查批准,名额不限。

通信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锅容标委”会议,可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信成员有权获得“锅容标委”有关标准资料、文件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 委员、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应向“锅容标委”交纳会费,交费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经济技术研究院,该院负责委派秘书长、专职秘书若干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并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院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锅容标委”的日常工作,负责执行“锅容标委”的各项决议,处理日常工作,包括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审查稿的分发及反馈意见的处理,会议的准备,相关报告的起草,标准报批,与有关机构的联络协调以及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会”)。“分委会”的设置及其组建方案由“锅容标委”提出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委会”是“锅容标委”下设的一级工作机构,应遵守本章程并接受“锅容标委”的领导,负责“锅容标委”授权的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定期向“锅容标委”报告工作。“分委会”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方向,标准计划等建议,经“锅容标委”同意后,纳入“锅容标委”的统一计划,由“分委会”组织实施。

“分委会”的主任委员,应由“锅容标委”的委员担任,“锅容标委”应指定联络秘书负责与“分委会”联络,并对“分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

“分委会”设秘书处,“分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秘书处的行政管理,委派秘书长及专职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资金支持,秘书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分委会”及秘书处的印章、“分委会”委员及秘书长的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锅容标委”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可在特定领域组建非常设的专业技术委员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授权的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进行跟踪,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专业技术委员会设首席专家,其委员由“锅容标委”聘任,其工作在“锅容标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组建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主要负责相应标准的制定、修订、标准解释以及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由“分委会”组建的标准工作组应经 “锅容标委”批准。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锅容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要求,提出本专业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协调、审定后,列入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锅容标委”负责组织计划的实施,并指导和督促分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标准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分析计算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锅容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综合分析反馈意见后,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进行审查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技术审查(会审或函审)。

秘书处应在审查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规定投票时间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委员审查。审查时,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协商一致。标准需经全体“锅容标委”委员或有关“分委会”的全体委员表决时,标准应获得全体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票和全体单位委员人数一半以上的赞成票,方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根据其论证材料,经分析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由上级主管部门裁决。

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三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提交“锅容标委”秘书处。

标准工作组或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四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进行标准格式复核,正、副秘书长签字后,送正、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审核签字完成后的标准报批稿方可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布。

第三十五条 受“锅容标委”的委托,“分委会”可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参照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组织审查。“分委会”审查通过后形成的标准报批稿,应送“锅容标委”秘书处,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锅容标委”对“分委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或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由“锅容标委”报批的标准,其批准发布后的解释权归属“锅容标委”,或委托相应的“分委会”解释。

第三十六条 “锅容标委”及其分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可与审查标准、讨论计划结合进行),进行年度工作总结,讨论年度工作计划,报告经费预决算情况等,及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锅容标委”可不定期召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副秘书长联席工作会议,必要时请“分委会”负责人参加,对“锅容标委”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会议情况通报全体委员。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锅容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八条 “锅容标委”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补助费;

(2)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3)委员、单位委员和通信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4)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的收入;

(5)有关方面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锅容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会议等活动经费;

(2)资料费、复印费;

(3)标准制定、修订补助;

(4)标准研究费用;

(5)标准化相关工作中必要的劳务费;

(6)标准编写审查费;

(7)秘书处日常办公费用。

第四十条 “锅容标委”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锅容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锅容标委”审定,秘书处执行。“锅容标委”经费开支的审批手续按秘书处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需经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锅容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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