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

更新时间:2023-11-23 10:10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批准成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的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工作者的群众性学术团体,属国家一级学会。

发展历史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于1988年11月5日成立。

现有团体会员近400个。

研究会挂靠在中国人民大学现任理事长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总编辑杨焕章教授。

成立意义

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倡导实事求是、崇尚学术道德,团结学报工作者,积极开展编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开展海内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学报质量。

研究会倡导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会风,研究会设有组织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编辑委员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宣传委教会、财经委员会、调查研究室等工作机构,下设综合大学、财经院校、高师、师专、民族院校、成人高校、政法院校等系统联络中心及教育学院和职业大学分会。

理事成员

理事长

武京闽(中国人民大学

常务副理事长

仲伟民(清华大学

副理事长

程郁缀(北京大学) 蒋重跃(北京师范大学

黄颂杰(复旦大学) 姚 申(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

崔月琴(吉林大学) 张积玉(陕西师范大学

李大明(四川师范大学) 叶娟丽(武汉大学)

秘书长

蒋重跃(兼)

副秘书长

李晓娟王道平(湖南大学)

师迎祥(兰州大学) 冯春明(河北师范大学

刘曙光(北京大学) 蒋登科(西南大学)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英文译名是:CHINESE SOCIETY OF COLLEGE JOURNALS IN HUMANT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缩写为:CSCJHS。

第二条 本会为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工作者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开展学术交流和联谊,努力探索和研究学报发展的规律,不断提高学报质量,为高等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为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本会倡导和实行团结、民主、务实、创新的会风。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和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会员的政治理论和政策水平,把握办刊的正确政治方向。

(二)组织会员学习编辑业务,开展编辑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举办学术研讨会和培训班等,提高会员的编辑业务素质。

(三)组织优秀学报、优秀编辑学论著以及优秀编辑工作者的评选工作,表彰先进,鼓励创新,推动学报工作,促进各家学报办出特色。

(四)编辑《学会通讯》、编辑学论文专辑和有关资料等。

(五) 开展学术交流,与各省、市、自治区文科学报研究会和其他兄弟研究会加强联系,学习先进经验,以推动本会工作。

(六)举办专业学术研讨会,交流专业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促进编辑人员学术水平的提高。

(七)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沟通会员同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学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经常向有关领导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汇报学会的工作,主动争取主管部门对学报工作的领导和支持,积极协助主管部门做好全国高校社科学报建设工作。

(九)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要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期刊登记证和准印证的高等学校社科学报编辑部(室);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认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逾期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要求重新入会者,需补交欠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二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是所在会员单位实际负责人,熟悉编辑出版业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9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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