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稽核

更新时间:2023-01-08 06:17

全面稽核是对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遵法守规等进行系统全面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特征是内容全、涉及面广、核对细、寻根深、综合性强且工作量大,一般占被查金融机构总业务量、机构数的70%以上。通常,中央银行对某一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稽核,需要调动其下属分支机构的稽核力量,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时间,集中对被查金融机构的资金计划、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状况、内部控制、财务核算等方面详细检查,并给出评级、评价。这种稽核方式可以全面了解金融机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经营管理状况,揭示存在的主要问题,便于采取监督措施,促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内容

全面稽核的主要内容有:业务经营合规性稽核;业务经营风险性稽核;财务收支与盈利水平稽核;内部控制制度与经营管理稽核。

特点作用

全面稽核的作用:①能够全面揭示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活动各个方面存在的弊端或不足,并据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②能够切实地发挥对被稽核单位的全面监督作用,保证国家和中央银行制定的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正确地贯彻执行,促进被稽核单位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

③能够对被稽核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合理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作出全面、综合的评价,也是对被稽核单位评定经营等级的重要手段。

④是对被稽核单位开展定期“保健”检查的主要方式。

适用对象

全面稽核一般适宜于中央银行和各专业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地市分行对县支行及其以上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的现场稽核时所采用。对较大的金融机构或信誉较差的金融机构,可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对经营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或经营信誉较好的金融机构,可每三年或四年进行一次全面稽核。在特殊情况下,不定期的现场稽核或委托稽核,也可进行全面稽核。无论在正常或特殊情况下进行的全面稽核,其检查内容都应突出重点,力戒事无巨细和面面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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