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7 11:21
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代理人或代理律师得不到任何回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全风险代理相对于一般代理而言,代理人或代理律师的风险更大,从一般意义上讲,风险更大意味着责任更大,胜诉几率更高,毕竟没有人愿意做没有任何报酬的事情。当事人或委托人对这种代理方式更为放心。
但全风险代理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或委托人前期不支付任何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以下几种费用:律师费或代理费,律师或代理人的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和公证费等费用。全风险代理是指当事人或委托人不支付前期律师费或代理费,并不包括诉讼费费用。当事人或委托人不仅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前期除代理费的其他费用当事人还是要支付的。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专利侵权诉讼代理,商标侵权诉讼代理,著作权纠纷等知识产权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因侵权者众多、分散,按照传统全风险代理模式或一般代理模式,权利人会负担大量的诉讼费或其他费用,浪费极大精力。在实践中:产生一种新的代理模式:专利人、商标人、著作权人将案件统一委托给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由这些社会机构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权利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权利人做到零成本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