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信原则

更新时间:2023-04-08 09:05

公信原则是指一旦物权的取得和变动经过公示,当事人就有理由产生合理信赖,相信以公示方法所表现出来的权利人和权利状态是正确的。

主要内容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但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进行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彩色电视机的借用人将其出卖,等等。如果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进行调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权变动中贯彻公信原则,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占有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而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削弱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在权利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相关规定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信赖物权的公示而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物权,实际上是赋予了登记交付的公信力。这是公信原则的体现。

区别比较

公示原则与公信原则的比较

1、公示原则是指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2、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等),那么,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其目的在于对善意的交易相对人而非真正权利人的保护,仅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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