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38年

更新时间:2024-08-10 16:30

公元38年,公历平年,共365天,52周零1天;其中37年2月4日~38年2月22日为农历丁酉年(鸡年),38年2月23日~39年2月12日为农历戊戌年(狗年),全年无农历闰月建武十四年。

所处朝代

东汉:25年8月5日至220年11月25日。

大事记

[1]夏,邛谷王任贵遣使上三年计,即授越太守。

翻译:[1]夏季,邛王任贵派使者呈递三年的计簿,报告人口、赋税、治安等情况。刘秀任命任贵当越太守。

[2]秋,会稽大疫。

翻译:[2]秋季,会稽郡瘟疫流行。

[3]莎车王贤、鄯善王安皆遣使奉献。西域苦匈奴重敛,皆愿属汉,复置都护;上以中国新定,不许。

翻译:[3]莎车王贤、鄯善王安都派使者进贡。西域各国被匈奴的大量征敛所苦,都愿归属汉朝,愿朝廷重新设置都护。刘秀因为中原刚刚平定,不肯应许。

[4]太中大夫梁统上疏曰:“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之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臣闻立君之道,仁义为主,仁者爱人,义者正理。爱人以除残为务,正理以去乱为心;刑罚在衷,无取于轻。高帝受命,约令定律,诚得其宜,文帝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自余皆率由旧章。至哀、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谨表其尤害于体者,傅奏于左。愿陛下宣诏有司,详择其善,定不易之典!”事下公卿。光禄勋杜林奏曰:“大汉初兴,蠲除苛政,海内欢欣;及至其后,渐以滋章。果桃菜茹之馈,集以成赃,小事无防于义,以为大戮。至于法不能禁,令不能止,上下相遁,为敝弥深。臣愚以为宜如旧制,不合翻移。”统复上言曰:“臣之所奏,非曰严刑。《经》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自高祖至于孝宣,海内称治,至初元、建平而盗贼浸多,皆刑罚不衷,愚人易犯之所致也。由此观之,则刑轻之作,反生大患,惠加奸轨,而害及良善也!”事寝,不报。

翻译:[4]太中大夫梁统上书说:“我看到,元帝初元五年,死罪减刑的有三十四件。哀帝建平元年,死罪减刑的有八十一件,其中四十二件是亲手杀人,而作减死一等判决。从此以后,成为惯例,所以人们轻率犯法,官吏轻视杀人。我听说做君主的道义,是以仁义为主。仁是爱人,义是坚持原则。爱人就要以除暴为目的,坚持原则就要以消灭祸乱为中心。设置刑罚在于适中,不能偏轻。高祖承受天命,制订法令,确实都很恰当。文帝只取消了肉刑和连坐法,其余全都遵循旧制。到哀帝、平帝继位,在位时间短,处理案子还很少。丞相王嘉轻率地穿凿附会,删减先辈君王的既定法律规章,几年之间有一百余件事,有的不合道理,有的不得民心。我谨把其中对大体为害最严重的,附在后边,向您陈奏。希望陛下命令主管部门,仔细选择好的律条,制订一部不容更改的法典。”刘秀梁统的奏章交给公卿讨论。光禄勋杜林上奏说:“汉朝初兴时,废除苛政,四海之内欢欣鼓舞。等到以后,法令逐渐增多,连果桃、菜蔬之类的馈赠,都集中起来成为赃物。小的事不妨害大义,也要判处死刑。以至于发展到有法不禁,有令不止,上下互相掩护逃避,弊病更加严重。我认为应沿袭原有的法令条文,不宜于重新制订修改。”梁统又上奏说:“我所奏请的,并不是说要有严刑峻法。《书经》上说:‘治理百姓,刑法要适中。’适中的意思是不轻也不重。从高祖到宣帝,天下被称为治平,到元帝哀帝时,盗贼渐渐增多,都是因为刑罚不适中,愚昧的人轻视犯法所造成的。由此看来,减轻刑罚的作法,反而酿成大祸。对奸诈不轨的人施恩,就是伤害善良的人。”这件事情被搁置,没有再交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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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诗

杜诗,东汉官员及发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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