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3-30 16:20
在公司中的受托责任我们称为公司受托责任,在公共部门中的受托责任通常称为公共受托责任。Glynn(1985)指出,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就是指那些起草和(或)执行政策的人应该有义务就他们的行为向他们的选民作出解释。选民包括客户、雇员和纳税人。美国审计总署认为:公共受托责任就是指受托管理并有权使用公共资源的机构向社会公众说明其全部活动情况的义务。最高审计机关亚洲组织认为:公共受托责任是指受托管理公共资源的机构报告管理这些资源及其有关的规划、控制、财务的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存于三个主要代理关系中。这三个代理关系是:公务员对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和政府对民众的受托责任。Heald(1983)将史密斯(1980)所划分的九类受托责任分别归入到他所划分的三类公共受托责任中,即政治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宪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地方分权方面的受托责任和协同方面的受托责任;管理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企业方面的受托责任、资源方面的受托责任和职业方面的受托责任;法律方面的受托责任,包括史密斯所划分的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准司法方面的受托责任和程序方面的受托责任。
McKinney和Howard(1998:471)认为行政人员有以下六种受托责任:
公共受托责任
财务受托责任:对公共资金负责。 法律受托责任:对守法负责。
项目受托责任:对执行项目以得到特定结果负责。
过程受托责任:对执行商定的程序负责。
结果受托责任:对结果负责。
可持续性受托责任:使顾客生活更好,且长期如此。
按受托责任内容的性质,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受托财务责任和受托管理责任。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受托人要诚实经营,保护受托资财的安全完整,遵守财经法规,并及时提供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公认政府会计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是受托人在财务方面对委托人所承担的责任。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受托人在合法经营、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之外,有责任进行有效经营、公平经营,也就是说,受托人要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environmentalism)来使用和管理受托财产。
由此看来,公共受托责任又可分为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和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公共部门的受托财务责任是指公共部门的财政收支要合法,公共部门要按照公认政府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公布。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是指公共部门在使用公共资金时要尽到有效地使用、公平地使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福利的责任。
从其特点来看,公共受托责任产生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依存于三个主要代理关系中。这三个代理关系是:公务员对行政长官的受托责任、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受托责任和政府对民众的受托责任。政府的特征是没有明确的所有者,其权益属于人民。在政治舞台上,人民高度分散。由于表达个人意志(如参加投票或监督政府的活动等)需要成本,因而公民一般没有充分的动力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对政府的决策结果的影响往往较少。也就是说,公民往往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较少。因此,公民必须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则(预算、拨款等的原则及其对执行结果报告的规定)来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基金会计用来保证政府遵循以上规则,并提供政府的忠实受托责任信息。
政府财务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方式反映了政府受托责任和政治制度的模式。在行政体系中,上级要求下级承担责任,并要求下级提供业绩信息。行政部门往往必须执行立法部门批准的预算,并披露预算执行情况的信息:此外,政府主动披露信息以说服潜在的投资者(如债权人、供应商和财务援助者)为其提供财务资源。潜在的投资者需要会计信息预测政府履行合约的能力。当合约签订后,会计信息被用来监督合约的履行。若委托人没有信息的需求,政府不会主动给其披露财务信息。为明确受托责任,政府需要提供以下信息:
1.守法和管理信息提供这方面信息以便公众评价政府是否按照法定预算、法律法规或合约(如拨款、财务限制条款)取得和使用资源,以及评价政府对资源的保护和维护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2.财政状况的信息。包括:收入来源和类型的信息、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的信息、收入补偿日常业务成本足够程度的信息、预计现金流动的时间和金额以及预计未来现金和借款的需求信息、政府偿债能力的信息和政府整体财政状况的信息。
3.政府提供服务的努力程度、成本和成就的业绩信息。
政府对经济的影响信息以及政府的花费选择和优先权的信息然而,以上信息的披露单单从财务的、经济的和定量的角度去评价和衡量是不够的,还必须从非财务、非经济和非定量的方面进行综合的分析评价。这正是政府会计为什么把政府的年度财务报告称为综合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原因。受托责任是政府会计的基石,政府财务报告及经济业绩的计量不应受利益关系集团的操纵,不含糊而明确的计量是反映受托责任不可或缺的条件。因此,政府财务数据非常强调“硬”的属性,即客观性和可靠性。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行为包括多层受托责任,不同的受托责任所需要的会计信息的持征是不同的,它要求评价不同的受托责任的信息必须能够相互兼容。同时,政府编制财务报告须注意重点放在哪一层受托责任上并完整地反映重点受托责任。中国政体决定了中国预算会计特别强调忠实受托责任。随着政府预算制度改革的深入,
传统认为公共部门的受托管理责任的评价标准是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现在学者们普遍认为这三个标准不能全面反映公共部门受托管理责任的履行情况。乔治·弗雷德里克森(1971;1980)指出把效率和经济作为公共行政的指导方针是有必要的,但仅此是不够的,必须加上社会公平作为公共行政的第三个理论支柱,使公共行政能够回应公民的需要。对政府绩效审计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拓展,他认为传统的3E标准存在诸多局限性(pp.99-100),他将评价标准拓展为3E标准、安全性标准、质量性标准、环保性标准、公平性标准和最佳实务标准。刘秋明对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拓展的五个标准中,有四个标准是用来评价公共部门的受托责任中的公平责任的,如安全性标准、质量性标准、环保性标准和公平性标准都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公平责任的。需要说明的是,刘秋明在这里所提的“公平性标准”中的“公平”属于狭义的公平概念。在一些文献中提到的参与度标准也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公平责任的。最佳实务标准主要是用于评价公共部门的效率责任的。 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受托责任时代,社会和政府的存在与运行都处于一定的受托责任关系之中。社会公众作为委托人,赋予各级政府、政府官员以及公务员设计、执行公共政策和运用公共资金方面的重要决策权,同时对公共受托责任产生需求,他们希望政府公开解释、说明其使用权力的方式,并且在发生错误时能够及时纠正。在这里,公共受托责任具有两方面目的,即政治目的和运行目的:政治目的在于检查政治权力的执行情况,是一种使权力滥用最小化的机制;运行目的在于保证政府运作的有效性和高效率。各级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作为受托人,所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负责以最大善意遵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的任务,杜绝一切以权谋私的行为;二是负责以最经济、最有效的办法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三是负责使公共资源的配置和运用最大限度地达到预定目的。上述责任逐层递进,缺一不可。
作为公共资金的提供者,社会公众关心资金的使用效果,各级政府及其公职人员也必须对公共资金使用的效果进行解释、说明,以解除其承担的公共受托责任。当这种公共受托责任机制失效,政府破坏了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契约时,就会导致许多问题:公共资金被滥用或偷窃、政府官员公开受贿、公共服务提供不当等等。因此,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是国家治理的关键,也是健全民主制度的重要因素,当今政府改革的根本就在于塑造更向公民负责、更为有效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政府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进程的不断推进,不管是作为委托人的社会公众,还是作为受托人的各级政府和政府公职人员,都越来越关注政府的绩效。委托人和受托人对公共资金使用绩效的关注,使政府绩效评价成为公共受托责任的核心。长期以来,由于强调片面的绩效观,各级政府中普遍存在只求速度、不问质量的行为倾向,甚至出现大量“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造成了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因此,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政绩观,全面、正确地履行政府职能,健全和完善政绩评价标准、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形成正确的绩效导向是强化政府公共受托责任的必然要求。确定绩效评价标准是对政府绩效进行评价的基础,没有科学的标准,就无法进行有效的绩效评价。如何健全和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标准?我们认为应该改变传统的绩效评价方法,在绩效评价标准中引入协调和均衡的理念,借鉴管理科学中的平衡计分卡原理,从顾客、内部业务流程、财务以及学习和成长等四个层面,综合评价政府及公职人员的绩效。这四类标准可以激励和约束政府官员的行为,使各级政府的运行达到实现短期与长期目标、内部与外部、投入与产出、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四方面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