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5 09:52
公务员申诉,是指公务员对其所在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作为公务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其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尽管公务员是代表国家来行使权力、执行公共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但与国家权力机关和组织相比,公务员个人也与其他社会公民一样,处于弱势地位。在此种条件下,建立公务员申诉制度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意义。
从公务员申诉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可以看出,公务员申诉具有几个比较明显的性质:
公务员申诉的条件是指公务员提起申诉时必须具备的要件。
(1)提起申诉的主体必须是公务员。
(2)须针对涉及公务员本人的已经生效的人事处理决定。
(3)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即公务员认为人事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没有公务员个人的不服,就不会发生申诉案件。
(4)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如果公务员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目的是要改变原处理决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在确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时要考虑两个方面:该机关有权改变或撤销原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提出改变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意见;使申诉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保障公务员的申诉权不至于流于形式。《公务员法》所规定的申诉的机关如下。
(1)原处理机关。
(2)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3)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即对原处理机关具有领导关系的上一级机关。
(4)行政监察机关。
公务员在接到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一般来讲,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书面的复核申请书,并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在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复核并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的公正性不大信任,也可以不经复核而直接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公务员法》第90条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公务员的申诉,可以在对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不服时提出,也可以不经原处理机关的复核直接提出。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部门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公务员提出申诉应一并提交的书面材料主要有:申诉书、原处理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附上复核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
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申诉书后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当事人。(2)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可以延长30日。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公正委员会一般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中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
公务员对于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所作出的裁决不服,如果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级以下的机关,公务员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的一定期限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或者处理申诉的机关为行政监察机关时,公务员也可以向处理申诉的监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的申诉和控告虽然都是保护公务员合法权益的手段,但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
从导致申诉、控告行为的原因上看,引起申诉的原因,是公务员对已发生效力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结果。而公务员控告的起因是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实施了违法乱纪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法既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乱纪包括违反党纪和政纪的行为。
公务员的申诉必须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而公务员的控告则不以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公务员只要认为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违法乱纪,且涉及自己的合法权益,即可向有关机关告发,要求处理所在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
申诉的目的是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自己的处理决定,以便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使已经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而控告的目的不仅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补偿,而且还要求有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害的机关或人员的法律责任。含有对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机关及其领导人进行监督的目的。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是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是上一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
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机关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公务员对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