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

更新时间:2023-05-29 14:42

公务员聘任是机关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公务员的一种方式。通常的做法是,由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聘的方法确定聘任人选,然后与应聘人员签订契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合同有效期,被聘任人员按合同条款履行职责,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报酬,聘任期满后即自行解聘,需要时,双方再协商是否续聘。

特点介绍

公务员聘任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是一种通过合同形式任用公务员的方式

公务员的任职方式主要有:委任制,即由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委派工作人员担任一定职务的任用方式;考任制,即通过考试来选拔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如众所周知的公务员考试;选任制,即通过选举的方式来确定任用对象的任用方式。由此可见,聘任制是一种与其他公务员任用方式不同的方法,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公务员任用中增大聘任制公务员的比例

(二)公务员与机关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来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的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等都由聘任合同来规定,这一点与委任制公务员有很大的区别,后者的职责、工资待遇等是由《公务员法》以及相关的法规、规章直接规定的。

(三)公务员聘任一般都有期限

根据《公务员法》第98条的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一至五年。与聘任制公务员相比,委任制公务员一般都为终身任职,除非有法律规定的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持一个稳定的公务员队伍。但这样也出现了公务员队伍只进不出,公务员人员流动过少,成为一潭死水的弊端。聘任制公务员正是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应运而生,以加强公务员的人员流动,为公务员队伍输人新鲜血液。

(四)公务员聘任仅限于特定职位

公务员聘任一般针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以及辅助性职位,不如委任制公务员的职位范围广泛,后者可以在任何职务适用。现代公共管理的专业化程度日益增强,针对这一趋势,机关开始采用高薪来招揽专业人才,这也是公务员聘任制度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正是基于此,公务员聘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宽,否则就违背了该制度设立的初衷。

(五)公务员聘任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特殊性

委任制公务员与机关发生争议时,公务员可以向人事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或控告,而不能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对于聘任制公务员与任职机关之间的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为其设置了与委任制公务员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

意义

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确立是《公务员法》的一大亮点,给我们国家的人事制度改革带来一股新气息,并且将会对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现代化产生巨大的影响。公务员职位聘任制度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工作效率

(2)有利于提高机关的专业能力。

(3)有利于推动公务员制度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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