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

更新时间:2024-02-28 21:28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以公务接待厉行节约为主线,紧紧抓住创新管理和深化改革这两个“治本”之策,力求根治公务接待顽疾,遏制“舌尖上的浪费”。

新规简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12月8日公布新修订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对公务接待中暴露的部分“顽疾”逐一开出药方。这份“严字当头”的文件被视为对八项规定、反四风等举措的细化,旨在重拳整治三公消费中的“软腐败”。

新规内容

严字当头力刹公务接待“歪风”

记者梳理发现,与2006年共计19条的“旧版”相比较,8日公布的“新版”《规定》增设至26条,其中,15条为全新内容,7条进行了大幅修改。

值得注意的是,为严格和细化各项要求和标准,《规定》共提出38项禁令,包括11项“禁止”事项和27项“不得”要求,可谓严字当头。

一段时间以来,“大吃大喝”一度成为公务接待中最遭社会诟病的问题,“被接待”现象十分突出。为此,《规定》作出细致要求,并特别要求“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

除了对公款大吃大喝“顽疾”的整治,《规定》还重点在“住”、“行”、“游”等方面划设“高压线”,其中提到,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近年来,一些公务接待活动出现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和奢侈浪费等现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表示,严字当头的这份《规定》旨在狠刹公务接待中的“歪风”,有助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巡视员林家彬认为,《规定》对在短期内刹住“大吃大喝”的风气会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从长远看,还需进一步加强对规范财务、财政支出等制度建设

细规保政策不走样重拳治“软腐败”

“过去我们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也很多,但是群众经常抱怨‘几十个规定管不住一张嘴’,为什么规定执行不力、落不了地?”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教授接受中新网记者采访时如是反问。

“为此,人们常常责怪监督不力,其实并不尽然,因为有一个重要方面被忽视了,那就是规定本身有没有细致到可操作、能监督。”在戴焰军看来,这一《规定》的最大进步在于政策设计的细致化,“这是保证政策真正落地生效的前提”。

正如专家分析,观察这份3000余字的文件可见,“细致”可谓贯穿始终的特点。其中,在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用餐方面,《规定》甚至细致到对于陪餐人数的严格控制。

戴焰军说,长期以来,治理三公浪费和腐败的规定多是粗线条的,类似“原则上”、“一般为”这样的模糊表述,正是因为规定本身的不清晰,使得其在执行和监督中留了很多“制度口子”,导致政策走样。

“三公腐败是一种‘软腐败’,是特权腐败的一种表现。”竹立家说,因为老百姓对这种明目张胆的特权腐败看得见、摸得找,所以它对党和政府威信的负面影响最大。此次《规定》之所以从细处着手,正是试图破解这一“顽疾”。

三公经费

中央“组合拳”构建遏制三公腐败之笼

围绕三公消费而产生的三公浪费乃至腐败,长久以来备受民众痛恨,但又屡禁不止。为此,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一年多来,一系列厉行节约和整饬作风的政策“组合拳”亦是将严控三公作为主要着力点。

在担任国务院总理后的首场记者会上,李克强毫不回避地回答了有关三公经费的问题,他并代表本届政府“约法三章”:本届政府任期内,政府性的楼堂馆所一律不得新建;财政供养的人员只减不增;公费接待、公费出国、公费购车只减不增。

201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5年内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

2013年9月,中国官方又对外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会议用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应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中央“狠刹三公”劲风刮向官场中的“会议腐败”现象。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包括“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等一系列具有很强针对性和指向性的内容,被舆论称为“重拳遏制三公腐败”。

据上述条例制订的这一规定,成为当下舆论热议的焦点。对此,竹立家指出,作为对八项规定和反四风等的细化,政策制订固然重要,但关键还是要落到实处。

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如下。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各地措施

北京

北京12月9日起专项整治公款吃喝、超标配车。北京市财政局2013年12月9日透露,该局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开展“公款吃喝”、“超标配备公车”、“三公经费开支过大”、“损害涉农利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工作,严查豪华装饰公务用车,超范围、超标准报销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奢侈浪费现象,解决“三公”经费开支过大等问题,形成有效抑制的长效机制。按照统一要求,各部门各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