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5 22:59
公告性是我国第一代新闻学者论证报纸特点时使用的一个概念。邵飘萍曾使用这个概念,指出:“报纸之性质,在有‘公告性’。”(《实际应用新闻学》,1923年)但对公告性进行论证的是戈公振。1927年,他根据德国报学的研究成果,认为:“报纸之公告性,即消息传达之方法。故报纸之成立,即在公开性质可以证明之时。”(《中国报学史》第7页,新闻出版社1985年)他将报纸与私函、公函进行了比较,同为传递信息之方法,但性质不同。私函只是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公函的接受对象是特定的,而报纸的对象是社会,“由斯言之,报纸之公开性质,即报纸有公告性之一语,其义甚明。”
(同上,第8页)但是,并非凡是带有公告性的就是报纸,需要对报纸的公告性作一限定。戈氏进一步说明:“若用社会学之眼光,解释公告性之意义,所谓公告性者,即对于多数民众或者至少对于某些特别关系范围,用认识行为、借交通之媒介,如言语文字之类,行价值的决定及意志决定之精神公开是也。”(同上,第17页)在1942年开始的延安整风中,“公告性”曾受到批评。批评者认为,包括公告性在内的各种“性质说”是“新闻学理论中的唯心论”,“只能‘吓唬土包子’,一点积极作用也没有;另一方面,对新闻事业还起了消极作用,因为如果相信了这种‘性质说’,天天去玄而又玄的研究这个‘性’或那个‘性’,就一世也不会有结果,必致流入脱离事实,向壁虚造,无病呻吟,夸夸其谈。”(《中国共产党新闻工作文件汇编》下册第189、190页,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在80年代初的我国新闻学论文中,公告性这个概念再次较多地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