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19 21:07
是领导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公安法制建设的专门机构,简称:公安法制部门。根据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注音】gōngānjīguānfǎzhìbùmén
【释义】是领导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公安法制建设的专门机构,简称:公安法制部门。
根据2006年12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安部法制部门领导全国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全国公安法制建设。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推动解决公安执法问题;
(二)编制公安立法和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三)办理重大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
(五)组织、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七)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八)组织、开展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九)参与内地与港澳台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磋商和重大案件处置等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十)参与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和重大涉外案件处置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二)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省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三)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对地方性公安法规、规章作应用性解释;
(四)指导、监督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审批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五)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六)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有关法律应用研究、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1)编制本地公安执法制度建设规划,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
(2)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按照规定办理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审批案件;
(3)指导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工作,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4)组织、开展、指导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5)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6)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7)依照规定组织、开展公安机关领导和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8)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和答复;
(9)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领导本辖区的公安法制工作,组织、规划、协调、推动本辖区公安法制建设。具体职责是:
(一)综合研究公安执法问题,组织、推动解决本辖区公安执法问题;
(二)组织或者协助起草、审核、清理、汇编有关公安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三)审核、呈报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案件;
(四)办理听证、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五)组织、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检查、个案调查、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等内部执法监督工作;
(六)参与研究、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依照规定对有关案件进行法律审核;
(八)管理公安法律文书;
(九)依照规定组织、开展民警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法律服务、法制宣传和信访工作,办理执法问题的请示;
(十一)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