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对策基本法

更新时间:2023-07-08 14:34

公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公害(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又称公害母法。1967年制订,1970年、1971年、1973年、1974年四次修改,共4章30条。对日本公害防治的基本制度、对策、费用负担、财政措施、组织机构与职责作了简明而严格的规定。这些内容被各国环境立法所借鉴,对各国早期环境法的产生、发展产生过一定影响。

主要特点与内容是:(1)在全世界首次以基本法确立公害防治的具体内容;(2)明确规定保护国民健康和维护生活环境质量是国家基本责任;(3)明确规定内阁总理大臣必须兼任环境保护最高机关——公害对策会议之会长,并直接负责委任其成员;(4)确立公害防治之中央与地方政府财政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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