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观念

更新时间:2022-06-18 05:24

公平正义观念是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公平正义是被定位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标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一)在对这一理念理解上,笔者认为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的辩证统一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涵是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相互之间是是辩证统一关系。就公平正义理念而言,依法治国是公平正义的基础,即这种公平正义是法治背景下的,是以法治为前提的;执法为民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理念的阶级性质,即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公平正义;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分别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价值和社会价值,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就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体现了我们公平正义实现体系的社会主义特色和优越性。我们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脱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整体,就公平正义谈公平正义是不恰当的,甚至会背离其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 ——公平与正义关系的辩证统一性。在公平与正义之间,公平是前提,正义是结果,正义是公平的灵魂,公平是正义的支撑,将二者割裂开来,往往容易偏离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例如,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看似是公平的,但如果为了让债务人还钱而使其生活无着,危及其基本生存权利,如拍卖其唯一居住的房屋用以抵债等,就背离了正义;打击犯罪是一种正义,但打击犯罪中不注意保护犯罪者的合法权利,罚不当罪,又是不公平的。 ——公平正义实现形式的具体性。公平正义作为意识形态是抽象的,但在个案中又是具体的、实实在在的、可以感知的。一个案件是否实现了公平正义,不仅要接受法律的检验,而且要看是否得到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拥护。仅仅是书本中的公平、法学家心目中的正义,而不考虑公众的反应,不考虑社会效果,是偏离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司法者需要凭借司法良知和对法律准确的理解来维护公平与正义,但也要充分注意社会对裁判结果的认可程度,要将个人的价值判断与社会的价值判断有机统一起来,或者说尽量把两者的距离拉近。 ——公平正义实现方式的多元性。公平正义的实现,首先需要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主义公平制度体系,同时还要建立行政的、司法的、民间的、舆论的公平正义维护体系。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各类纠纷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在处理这些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担负着重大职责,但仅靠法院的力量又是不够的。就普通的民间纠纷而言,过分强调通过诉讼手段解决,也是不恰当的,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多元化的心理需求。诉讼只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而且是一种终极方式,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公平正义实现结果的相对性。公平是历史的,相对的。公平总是受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具体的制度安排制约的;同时,公平又不是无条件的,总是相对某种规则或某种不公平状况而言的。充分认识公平的相对性,有助于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思想,进一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处理好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在确保个案公平的同时,实现社会的公平,从而将个案公平与社会公平有机统一起来。正义是有阶级性的,是有立场的。立场问题,是价值观问题,是取向问题,直接影响着公平正义的实现结果。作为法官,毫无疑问首先要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离开法律就无从谈公正;同时,还要始终站在人民的立场上,站在党和国家的立场上,一定意义上说要站在弱者的立场上,只有这样,才使我们的价值判断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强调公平正义的相对性,并不是说我们可以放宽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恰恰相反,只有认识到了它的相对性,才有助于我们积极地向最公平、最正义努力。只要我们始终坚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立场,就一定能够寻求到相对最公平、最正义的结果。 (二) 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一项综合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一方面,在立法上,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另一方面,在执法与司法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的精髓渗透到法治实施的全过程,使公平正义的精神和价值通过法的适用、实施得到实现、彰显和弘扬,使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实实在在的可以感受得到的结果。 司法工作是各类社会关系、矛盾、纠纷冲突的调节器,既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窗口,也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机关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和保障公平正义实现进程中,担负着两项神圣使命:一是担负着将公平正义理念贯彻到个案审理中,并通过个案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的使命。二是担负着通过个案审理将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判断回馈立法机关,促进法律制度更加公平正义的使命。 (三) 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制度,如果没有具有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去执行,再好的制度也会打折扣,还可能走向反面;而如果执法不公,再公平的法律制度也是空谈,只会离公平正义越来越远,而不可能实现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要求法官至少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品质。践行公平正义理念,首先要在思想上、情感上想公正。这种对公平正义的诚挚追求,是肩负起公平正义使命的动力源泉。公平正义又是善良和爱心的艺术,要让人民群众在司法工作中体会到公平正义的温暖,不仅需要我们有一颗公正之心,而且要有一颗善良之心。这种人文情感和职业良知,构成了法官的人性基础。 二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在社会转型时期,我们的司法环境虽然有很大好转,但许多方面还不很理想,执法中时刻面临着来自权力、金钱、物质、美色的各种诱惑和针对人身的、精神的、家庭的各种威胁,经受着权与法、钱与法、情与法等各种考验。作为一名法官,在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衡中,要始终把社会利益放到第一位,树立为公平正义事业献身的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作为职业和人生价值所在。只要具有为公正献身的精神和敢于公正的勇气,就能把自己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贯彻到实践中。 三要有维护公平正义的智慧。公平正义是智慧的艺术,司法工作是一个综合运用哲学、社会学、法学等各学科知识的过程,是集政治意识、法学知识、专业技能、社会阅历等综合素质于一体的高层次创造性劳动;不是简单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是要在办案中融入我们的法律思想、法治理念和工作经验,实现法的终极关怀和内在价值。社会丰富多彩,案件千变万化,公正处理好各类案件,不仅需要法官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强烈的人文情感、文明的司法礼仪和自觉的廉洁意识,还需要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过硬的专业知识、丰厚的文化底蕴、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良好职业思维以及丰富的社会经验、工作经验。所以,作为一名法官要养成良好的学习研究习惯,勤于学习,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勇于实践,在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多总结办案经验,了解当地风俗人情,熟悉中国的文化背景,这样才能真正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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