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

更新时间:2023-12-09 10:55

公房也称公有住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

词语概念

基本解释

⒈[public house]∶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的房屋

⒉[social place for the unmarried]∶景颇、僳僳、彝、黎等少数民族解放前曾有过的专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场所

引证解释

⒈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房屋。

⒉中国景颇、僳僳、彝(撒尼、阿西)、黎等民族的村寨内,过去专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场所。在不同民族中各有禁例,如同姓、近亲、不同辈份等不得进入同一公房等。在世界其他地区,特别在东南亚一带也有类似习俗。

《阿诗玛》诗:“床头拿麻团,墙头拿口弦,口弦阵阵响,姑娘去公房。”

⒊复姓。古有 公房皮。见《汉书·古今人表》。

基本含义

也称公有住宅、公产住房、国有住宅,在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该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公房有时也指拆迁后分到的房子。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公产房交易步骤是先由房管局下属部门对卖方进行评估,同时由房管站验房。

一、关于公产房的性质

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屋。通常能上市交易的是前两种,在北京交易时一般需要取得上市许可证。

二、公房继承概述

关于公产房能否继承的问题,实践中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各执己见,很难统一。公产房的这种特殊形态,是中国社会所特有的一种事物。公产住房的产权在法律上讲是模糊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许多问题是用政策性的临时规定进行调整的,其合法性合理性也存在矛盾。

从法律上讲,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当然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于公产房的继承问题出现较多的缓冲处理。许多认为公产房可以继承的人认为住房是父母的辛勤劳动挣下来的,住房就是“遗产”,当然可由继承人继承。此种要求虽不合法,却也符合中国现实的社会实际。

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变更承租人。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从这些规定来看,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三、离婚时公产房的分割问题

1、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⑴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⑵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⑶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⑷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⑸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⑹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⑺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⑻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⑼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对于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⑴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⑵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⑶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⑷照顾无过错一方。

3、已购公房的分割

税费标准

本文介绍出售公房和购买公房需要交纳的税费,详细提供税费计算公式

购买公房需要缴纳的税费

⑴ 登记费按件计算,每件100元,登记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房屋出售价0.5‰的房屋买卖合同印花税(分期付款的按购房总价0.5‰交付);其计税依据产权转移书所载的实际金额。

房地产权证印花税5元;

⑷ 实际购房款(扣除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按市场价购房所付款项)1%的土地收益金

⑸ 购买公有住房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支付市场价的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契税按照房地产买价的0.75%计算缴纳。即纳税人为买方;计算依据为实际购买金额。

过户手续费;过户手续费按套计算。每套250元,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减半,过户手续费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

出售公房需要交纳的税费

从现行的税法分析,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涉及到的税种有:

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5%,按照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移所得按20%比例税率计征,以售房人销售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个人自用住房居住5年后出售,免征;

⒋印花税,按销售额的0.5‰征收。按现行的税种收税,推算职工出售已购公房所需缴纳的税额

假定职工当年按优惠价购买公有住房所付房款为X,出售已购公房款为Y,土地收益按所得房款的5%计收。

两税-费额(A)=Y×0.055×0.94(1-5%)=4.91 15×10-2Y

个人所得税(B)=[Y×0.94-X-A-Y×0.94×5%]×20%=0.1688Y-0.2X

印花税(C)=Y×0.94×0.5‰=4.7×10-4Y

纳税总额(D)=A+B+C=0.21839Y-0.2X

税负总额大约相当于出售已购公房房款的20%。

租金减免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规定

⑴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支出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的部分,可申请减免。住房建筑面积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标增收租金不予减免。

⑵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按离休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本人户口所在地),提租后新增租金全部减免。

⑶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在上一年实付租金的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⑷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在上一年实付租金基础上,增租部分全部减免。

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手续

⑴申请公有住房月标准租金超过上一年家庭月平均收入9%部分住房租金减免的,须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按户口簿上人员情况出具由职工和所在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家庭成员年收入单位证明单”,领取“公有住房提租后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街道有关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⑵申请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或已故离休干部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享受离休待遇干部提租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老干部管理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⑶申请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或特等、一等伤残军人配偶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⑷申请民政部门确认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租金减免的,由承租人持户口簿向住房管理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租金减免申请审核表”,填妥交区、县民政部门审核后,由住房管理单位核定减免金额。

租金标准

⑴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 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

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⑵独用成套公寓:

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花园住宅月租金=1997年花园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⑷非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新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新式里弄住房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⑹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非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1.4+月超标准增收租金

⑺非改居住房月租金=1997年非改居住房月标准租金×1.4

旧式里弄住房月租金=1997年旧式里弄月标准租金×1.3

⑼简屋月租金=1997年简屋月标准租金×1.3

注:

住房面积超过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应计算超标准增收租金(旧式里弄、非改居住房、简屋不计算)。

月超标准增收租金=月标准租金×(承租户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承租户建筑面积

转让转租

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目的和原则: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不变,比如,转让使用权的住房属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后的受让人应当与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公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禁止转让情形:

1、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办理程序:

(一)申请: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经同户居住成年使用人共同签字同意的转让转租书面申请,如实申报转让转租价格,经初审同意后领取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

(二)签订协议:转让转租双方当事人签订转让转租协议。如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由市直管公房公司收购的,市直管公房公司将与转让人签订转让协议

(三)受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当事人向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提交《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租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转让方提供的资料:

⑴同户居住使用 家庭成员共同签字同意转让转租的具结书(需经过公证);

⑵租赁证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⑶转让转租协议书原件(自签订之日起十天内有效);

⑷受理当月租金发票;

⑸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经过公证)和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受让方需提供的资料:

⑴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⑵受让人提供有无享受实物分房面积和是否达到住房标准的具结书;

收件后由市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出具《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受理单》。

(四)缴费领证。

公房上市

公房上市是上世纪90年代初在上海开始实施的,实施阶段很多公房住户通过这种方式改善了自己的居住条件。随着改革的深入,这项措施操作起来也越来越规范了。

禁止出售公房的范围:

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4、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5、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6、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8、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交易原则:

此外为了切实达到改革目的,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可售公房上市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可售公有住房的上市出售必须按当时的房改售房政策购房同步进行;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不得造成原公有住房承租人家庭的居住困难;3、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后,该户职工不得再向单位申请住房或购买成本价的公有住房或平价房安居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住房。

操作程序:

公房因为你自身的特殊性在交易过程中与一般商品房的交易有些不同,购房者对此应该有所了解,具体程序是: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简称《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过户申请表》及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上海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简称《过户审核表》)后,持《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及《出售合同》、《过户审核表》等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出具的《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权证变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业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维修基金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办法执行。

为了尽可能的保护好公房交易的双方当事人,认定售后公房再交易再上市,仍然还是售后公房,不能以商品房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而应一律按1996年售后公房物业收费标准,统一“从低”收取。其次是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后,其物业维修基金帐户中剩余部分的费用是不予退还的,继续用作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其中由转让人交纳的剩余部分,由受买人向转让人支付,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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