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盐

更新时间:2023-10-24 22:53

公盐指的是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临时组织动员人民群众出工帮助政府义务运输的食盐。1941年陕甘宁根据地为解决经济困难,边区政府投资600万元从事盐业生产,军队在三边收盐后,因无运输力量,乃发动群众义务运盐。以每驮为单位补助40元运费。 1943年改为,运每驮盐以三分之二交给政府。三分之一归运输者作为运费补助。

为调动群众积极性,1943年又公布实行《驮运公盐暂行办法》,规定在自愿的基础上,对运输公盐可改交代金一部或全部,凡交代金者,可按每驮公盐交边币1000元。凡运交实盐者,每驮所运的盐收交105斤,下余的归己、但须运至指定的收盐单位,所出盐本,盐税及一切运费均归运盐者自负。政府不另给补贴。公盐每年分两期运交或交纳,于8月底前交清。公盐负担一般参照公粮负担,由村民大会民主分配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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