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5-04 15:10
人民公社大食堂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大跃进”的产物。在公社化运动中,各村生产队都成立了公共食堂,“吃饭不花钱”的宗旨得到空前发展,很多地方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并试点“向共产主义过渡”。但这一试验型的“共产主义大锅饭”没过多久便宣告终结。
1958年夏天,“大跃进”运动与日渐炎热的天气一样,如火如荼,进入高潮。在部分农村,人民公社已然有了雏形。一些地方热情很高,甚至直接宣布人民公社为全民所有制,可以作为“向共产主义过渡”的试点,所有个人财产和个人债务都一股脑儿“共了产”,分配上完全实行供给制。在这样的“共产风”背景下,作为人民公社建立的一项不可或缺的新生事物——公共食堂应运而生。广大农村一下子涌现出数以百万计的公共食堂。到了年底,全国共办农村公共食堂340多万个,在食堂吃饭的人口占全国农村总人口的90%。
1959年,全国遭受大面积旱灾和其他自然灾害。1960年,又有五六亿亩农田遭受不同程度的旱灾、风灾、涝灾。雪上加霜,全国粮食产量再度大幅度下降。国家为了保证城镇居民最低限度粮食供应,不得不在农村实行高征购。这样,农民的留粮便难以保证其最低生存需要。此时,公共食堂也时停时办。为了便于生产,方便社员,公共食堂的规模得到调整,一般以生产队为单位建立,并允许采取各种灵活办食堂的办法。
1960年11月3日,中央下发《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即“十二条”),核心是尽最大努力制止“共产风”,但对公共食堂,却提出“应该积极办好”。1961年春,邓小平、彭真等同志率五个调查小组分赴北京郊区农村进行调研。其中,公共食堂问题是重要的调查内容。1961年5月18日,根据小平同志和彭真同志调研的结果,中共北京市委就农村食堂问题的调查,给中央和华北局上报了一份内容详细、分析透彻的调查报告。报告提出建议:当前的关键是,必须彻底走群众路线,一切经过群众充分酝酿和讨论,完全按照群众自愿的原则办事。中央在5月21日至6月12日召开的工作会议上,对“六十条”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这个文件改变了过去要求每个生产队都办公共食堂、社员口粮分到食堂的硬性规定。
其中第三十六条明确指出:“在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凡是要办食堂的,都办社员的合伙食堂,实行自愿参加、自由结合、自己管理、自负开销和自由退出的原则。这些食堂,都要单独核算,同生产队的财务分开。生产队对于社员办的食堂,应该给予可能的支持和帮助,但是在经济上不应该有特殊的待遇。对于参加和不参加食堂的社员,生产队都应该同样看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社员的口粮,不论办不办食堂,都应该分配到户,由社员自己支配。口粮分配到户的办法,可以在收获后一次发,也可以分期发。”
随着这份文件的贯彻执行,在全国农村的公共食堂,按照农民的意愿相继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学会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