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22:09
日本政府为城市低收入者提供的住房保障模式,以出租为主。由国家拨款补贴地方行政主体(都道府县或市町村)建造管理的低标准公共住宅,以低租金向本地区低收入居民和职工出租。
早期公营住宅的建设主要是为了解决战后住宅严重不足的问题。日本政府在二战后建设的临时简易住宅即为最早的一种公营住宅。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为了收容向城市里大量涌入的劳动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公营住宅的每年建造量一直处于显著增长中。在顶峰时期,每年建设10万户以上的公营住宅。但是最近公营住宅的数量逐渐减少,每年建设量大约在3万户左右。截至2000年月末公营住宅储量约217万户。自1968年起出现了住宅套数超过家庭户数、空房率逐渐上升的现象。空房率1968年为5.5%,1988年为9.4%,加上个人收入的不断增长,人们已不愿居住在以前建造的低质量住宅中。所以,这种公营住宅在建造和收取租金时国家均给予补贴,是带有福利性质的。
为了提高公营住宅的居住水准,公营住宅的规模被不断扩大,为了建设优质的公营住宅,设定了公营住宅建设标准,对住宅的构造、户型、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都制定了标准,近年来所有的公营住宅建设开始考虑针对特殊人群(老年人、残疾人)的需要增设设备,提高规格。
公营住宅分为特定优良租赁住宅和高龄者优良租赁住宅。所谓特定优良租赁住宅是为了促进面向中等收入者的优质出赁住宅建设而制订的住宅制度。日本针对改善租赁住房的居住标准的政策起步较晚,特别是面向中等收入者的住宅数量明显不足,为此于1993年制订了该制度[1]。
高龄者优良租赁住宅制度是基于今后日本老龄化社会飞速发展而制定的,高龄者优良租赁住宅制度是针对高龄者身体机能下降的情况,促进建设具备针对高龄者生活的特殊设备构造的优质出赁住宅。
公营住宅近年来呈现萎缩趋势,公营住宅政策虽尚未废除,但已由二战后经济复兴时期的大量供给转变为目前的残余期。截止目前为止,公营住宅的数量占到全国住宅数量的5%左右。从居民对保障性住房需求的减少可以看出半个世纪以来的住房保障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1]林文洁、周燕珉,日本公营住宅给中国廉租住房的启示——以日本新泻市市营住宅为例,世界建筑第204期,20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