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0-29 12:16
公证机构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公证职权、代表国家办理公证事务、进行公证证明活动的司法证明机构。公证处由国家设立,具有独立的主体地位,办理公证业务及相关的法律事务。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即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办理公证法律事务的职业权限。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公证机关有14项基本业务: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证明继承权
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证明收养关系
5.证明亲属关系
6.证明身份、学历
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保全证据
12.保管遗嘱或其他文件
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业务
公证处相互之间没有任何上下等级关系。根据规定,公证处要接受司法行政相关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1.真实、合法原则。此原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原则。
真实是指公证文件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其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事实。
合法是指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只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公证文书,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非法和无效的。
真实原则和合法原则相互关系、密不可分。真实性是合法性的基础,隐藏事实、伪造证据,欺骗国家公证机关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
2.法定与自愿相结合。
法定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法律行为或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公民、法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应依法给予公正。
自愿公正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情况下,由公民、法人自行决定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否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公证。
3.回避。
公证人员不能办理与本人、配偶和他们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根据我国《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回避“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
回避是为了维护公证活动秩序,保证公证机关正确行使国家公证职权,防止公证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办理公证要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4.保密。
公证机关的全体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