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7-18 12:26
公证权是公证机机构依照法律原则和规则就公证申请人提出的公证请求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辨别、选择与断定的权力。公证权长期以来依附于国家行政权,公证活动也习惯地被视为行政活动,这种对公证权的认识和界定,妨碍了公证制度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公证职能的有效发挥。公证权的独立性日益明显化。公证权的独立性要求公证权从行政权和司法权等其他各种国家权力中分化出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其固有的属性和所负载的功能,在制度上予以独立设计。公证权的独立性并不意味着公证权的“公共属性”以及“国家权力属性”的丧失。中国公证制度的改革不能走英美的私证之路,甚至也不能将其完全定位于社会自治的范畴。
基本内涵
公证权在法律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是根据立法行为而产生,与行政行为相互联系并相互配合行使的,以公证申请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为启动前提并针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判断的一种司法权。与同为司法权的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同,公证权处理的是无纠纷为前提的单方提出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以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方式启动。 在当事人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的过程中,客观上有维护其自身法律安全的强烈需要。这种法律安全表现为一是对有关法律事实等既得利益的确认;二是对取得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的安全保障,即对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在内的法律行为本身需要确定并认可;三是对遭受的权益损害行为能够合法地得到制止并得到相应的补偿、赔偿。只有这样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一个优良环境,确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维护公平交易而实现分配正义,保障全社会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稳定环境,促进市场交易的有序进行
从法律实际运行的角度上,对民事活动中以上三个方面的民事主体自身法律安全需要的满足,在法律运行的法的适用环节即司法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立法机关只是立法并监督法律实施,并不参与具体的法律实施过程;而行政机关所进行的是法律所赋予的行政事务管理事务,平等主体的民事交易活动行政机关并不过多参与,只是负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民事主体的权益保护主要在司法过程中得到实现。在司法过程中,审判权对以上三个方面的要求均可得到满足,但其必须以二者有纠纷即有原被告存在为前提。而同为司法过程中的公证权则可以在无纠纷的情况下对上述法律安全需要予以有力的保障,因为公证权可以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为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安全起到了一个很好的“预防纠纷”,“减少讼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