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25 09:38
六杀是中国封建法律对6种杀人罪的总称。包括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六杀并非一时形成,始见于晋律,随后唐、宋、明、清都有类似规定。其中《唐律疏议·盗贼》及《唐律疏议·斗讼》规定较为详尽。谋杀,即预谋杀人,“谋杀人者,谓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杀不虚,虽独一人,亦同二人谋法”。故杀,即故意杀人,“因斗而用兵刃者与故杀同”。
唐朝的法律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成熟时期,在杀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发展。《唐律》贼盗、斗讼篇中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无论在立法技术还是适用法律的原则上都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
1、“谋杀”是指事前有预谋的杀人行为,或者预谋杀人未遂行为;
2、“故杀”是指事先虽然没有预谋,但是情急杀人时已经有杀人的意念;
3、“斗杀”是指在斗殴中过于激愤而失手将人杀死;
4、“误杀”是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
5、“过失杀”是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
6、“戏杀”是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
谋杀,一般按杀人的罪数以及谋杀进行的不同阶段分别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
故杀,一般处斩刑。但如果犯罪未遂、情节轻微,有可能按故意伤人论罪。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处罚。
戏杀则减斗杀二等处罚。
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