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卫生局

更新时间:2022-03-30 14:33

兰州市卫生局是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主要机构

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文稿,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局机关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政务督办、机要档案、新闻宣传、保密信息统计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财产及车辆管理。

人事处

拟订实施全市卫生人才、学科建设发展规划;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职称评定等工作;负责局系统党组织及党员队伍管理、干部理论教育、统战、外事、离退休、工青妇以及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纪检组

在市纪委和局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章赋予的职责,履行党内监督和行政监察。按照党纪政纪条规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本系统的贯彻落实。认真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精神,组织学习中纪委和省、市纪委有关文件,考核并检查下级纪委的工作。接待群众信访举报,保护申诉、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配合党组在本系统开展医德医风教育,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督促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卫生系统公务人员依法行政。落实政务公开工作,为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机关总党支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上级的指示,了解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学习、工作及生活情况,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实施各项党建工作任务,督查和指导各党支部党建任务落实情况。负责机关工会、妇女工作的联系和指导。了解掌握支部组织状况,提出加强组织建设的意见并组织实施。抓好党员管理工作,检查督促党支部和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负责评选先进、民主评议党员和党员鉴定的具体工作。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负责收缴各党支部上缴的党费,接转党员的组织关系等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具体工作。

规划财务处

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市级卫生事业经费、基建投资及专项经费的分配调整;管理局机关行政经费,负责局系统财务会计工作,管理和审计系统财务执行情况,负责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基建维修、劳动安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收费标准并监督实施;管理和利用国内外卫生贷款和其他援助项目;负责全市离休老干部公费医疗工作。

卫生法制与监督处

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职业卫生、环境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医疗服务市场;组织调查、处理公共卫生事件和违法案件。

医政处

拟定全市医学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拟订全市医疗机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服务标准;负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质量、临床用药和全市紧急医疗救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医疗纠纷及相关的民事诉讼;按权限承担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注册登记的责任;落实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负责全市医学科技攻关项目的实施及科技成果的推广;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血液管理,保证临床安全用血;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拟订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及部门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建立并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依法开展采供血监督管理。

(三)拟订全市医学科研和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医疗科技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负责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四)发展传统医学、民族医学事业,推进中医的继承与创新,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五)拟订全市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

(六)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七)拟订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八)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组织对各类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的监测与综合防治。

(九)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十)负责全市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十一)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参与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十二)负责市属卫生财务、基建、设备、国有资产的管理,协调制定医疗卫生服务价格政策,监督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十三)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医疗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全市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方案和医德守则及管理办法,进行政治理论教育、法制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十四)指导全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拟订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并组织实施人才工程建设和学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和职称考评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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