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4 16:53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和办法;依照规定负责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其他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县区、乡镇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
3、拟定全市耕地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制度,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基本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各类用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的拟制、审查、报批和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及跟踪检查工作;统一管理全市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负责全市建设用地的预审、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以及全市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工作;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组织实施国有土地资产的清查、核定和处置工作;制定和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5、负责全市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工作,编制全市土地储备规划,拟订土地储备政策措施,管理依法统征、收回、收购的土地;对新增的建设用地进行统一征用储备;负责筹措并管理统征、收购、整理、储备土地的资金。
6、负责全市地政、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市地价管理、土地定级估价;负责近郊四区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指导其他县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政府出让地价、底价的评估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组织并承办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
7、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承担市级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矿业权转让审查、报批;负责全市新设置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和采矿权的有偿延续工作;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负责矿业权年检;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
8、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参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开发、申报和管理;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地质环境论证;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建设,具体做好省级示范区和中国黄土高原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兰州科学实验基地建设;负责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依法对国家、省、市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耕地保护和矿产资源开发的动态巡查;依法查处土地、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违法案件。
10、负责土地、矿产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和管理;安排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工作经费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11、负责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的对外合作交流。
12、负责各县区及两个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各分局人事、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工作,对三县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3、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1、办公室
负责“12345”民情服务热线(市长热线),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政务督查、综治维稳等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管理,将信访件及时转交相关处室;负责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负责人大议案、政协提案的办理。
2、政策法规处
负责对执法监察支队办件情况进行法治监管;组织研究拟定全市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地质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套政策和方法,负责局系统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及培训;办理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局机关常年法律顾问联系和相关业务;负责法律法规的咨询、查询及执行等工作;负责全局系统目标任务管理及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的协调、检查和督办,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对违反土地、资源、地质环境等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贯彻落实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审批制度流程;承担国土资源重大课题调研;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工作。
3、项目监督处
组织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和局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承担的国家级、省级土地调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国土资源项目及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局机关及局属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负责项目督办和推进衔接工作。
4、耕地保护处
拟订全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整治工作;负责全市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及批后监管工作;负责组织县区调整更新征地补偿标准;负责全市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工作。
5、规划处
组织编制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等专项规划,监督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承担全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承担报批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核工作;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的计划管理工作;指导县区编制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审核县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
6、土地利用管理处
负责全市土地利用和土地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土地出让开发管理;负责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及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入股工作;负责全市土地市场化配置运作和土地有形市场及土地交易的统一监管;负责国有企业改制土地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评价工作;组织和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及地价指数年度更新公示工作;负责土地供前审核及供后监管工作;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和地价动态监测管理;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性建议。
7、矿产资源管理处
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审核县(区)矿产资源规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储量以及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设置采矿权的新立(招标、拍卖、挂牌)和采矿权的延续、转让、变更、注销工作的审批。负责市级出让采矿权价款评估、底价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负责全市市级采矿权抵押;审核建设项目选址是否占压矿床;负责矿业权年检;参与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审查;负责全市地热、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年报编制、矿产储量动态管理;负责协调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问题;负责全市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负责全市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负责矿区地质环境和复垦治理。
8、地质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管理;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长效机制建设,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环境监测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实施;指导全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开展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开展全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开展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监督管理下级国土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工作;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招标审查备案工作;负责全市地质环境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全市各类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矿山公园的保护、开发、申报和管理工作。
9、财务资产管理处
负责局机关、局系统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审核局机关、局系统行政经费、专项经费及各类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资金核拨及年度决算,编报和实施年度财务计划及财务核算,负责市局所属各分局国土资源专项经费的划拨及年度财务决算的审核、汇总和上报;负责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和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负责国土资源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税费的征收和管理;监督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财务、资产管理。
10、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和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和干部职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分局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县国土资源局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考核的筹备、组织、报批及审核归档工作;负责大学毕业生等人才的引进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组织指导局系统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及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并组织会议,起草纪要、文稿等;组织指导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负责国土资源有关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11、机关党委办公室
认真履行《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兰州市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负责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组织中心组学习;负责全局宣传及信息工作;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建目标管理工作;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工作,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负责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正当权益,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负责开展全局双联工作;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确保新党员质量;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负责对局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这些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2、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局系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系统各单位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廉政勤政的情况;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和市纪委、市监察局交办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党纪政纪处分,受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及其申诉;负责对局系统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以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督促、协调局系统各单位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负责廉政档案的入档、管理、提供利用工作。
13、行政事务审批处
负责本部门和授权所属事业单位行政许可及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受理工作;负责将受理业务转件至各相关业务处室,及时跟进,按时限办结;负责解答有关国土部门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负责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14、登记管理处
拟订不动产登记地方性法规和政策;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负责不动产权利证书的监管;承办不动产登记人员上岗资格初审;指导监督不动产登记中介组织。
15、权籍信息处
拟订不动产确权、权属争议调处政策;负责市级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负责全市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和互联共享;承担各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数据分析;负责不动产登记成果应用及社会化服务工作。
16、土地调查权属处
贯彻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负责组织全市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办跨县区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县区不动产确权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负责全市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指导县区开展土地利用状况、土地条件等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土地利用状况及变更结果统计分析;指导监督土地调查中介机构。
乔建新 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行政全面工作。对市国土资源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安全生产、保密、脱贫攻坚帮扶工作负第一责任。
分管办公室、项目监督处。
潘进军 党组成员、副局长、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局长
负责政法、信访维稳、综治、土地利用、土地储备、不动产登记管理、土地调查权属、权籍信息、测绘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对全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协调指导工作。
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处、权籍信息处、登记管理处、土地调查权属处、市土地登记交易信息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市国土资源评价研究院、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地理信息中心)。
贾 文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监督、巡察工作,负责纪检监察方面的工作。
分管纪检监察室。
李长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财务资产、地质环境、信息化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招商引资、河长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协调、联系工作。全面负责涉及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与管理方面的工作。
分管财务资产管理处、地质环境处、市勘测和地质环境监测中心、市地质灾害应急中心。
谢国林党组成员、副局长
负责组织人事管理、统战、国土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人事处、规划处、耕地保护处、市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王德文 党组成员、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
负责执法监察、矿政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协助乔建新局长管理项目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主持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全面工作、分管局机关矿产资源管理处。
马 英 总工程师
负责国土资源各项法规、政策的落实,组织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和方案,开展政策研究与创新。负责国土资源各项业务技术把关,提供决策依据。负责政策法规、行政审批、制度体系建设、全市重大项目协调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的工作。协助潘进军副局长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储备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事务处。
李建民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专职副局长
协助潘进军副局长管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工作。
李宗海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协助局长抓好局党的建设、宣传、精神文明、机关党委、工青妇、脱贫攻坚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机关党委办公室
窦莉萍 副调研员
负责档案保密工作,协助谢国林副局长抓好组织人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