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6 19:36
兰州市文物局为兰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职能部门,2005年成立,正县级事业单位,编制8名,局长由市文化出版局局长兼任,设专职副局长2名,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管理,内设两个科,文物科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博物馆科负责博物馆、社会文物管理、安全督察、法规建设及文物局综合工作。直属管理兰州市博物馆、八路军驻兰办事处纪念馆、兰州文庙博物馆(筹)、秦腔博物馆(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全市文物报护工作;拟定有关全市文物保护工作的规章、规划、制度和办法及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研究、宣传等业务工作以及安全保卫、消防技防工作;推荐、申报省级、全国重点文物报护单位、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负责全市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报、审核、审批重点文物的保护、维修项目;组织、指导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验收;负责全市文物保护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规划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建设、组织协调馆际间协作交流;指导管理文博单位的文物产业开发和多种经营;指导全市文物学术和科研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文物学术课题的选定和科研项目的协作攻关以及组织对成果的评审工作;开展对外和作与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业人才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承办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博物馆科工作职责
1、协助局领导组织安排、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事务、宣传等工作。
2、负责对局机关印鉴、文件的管理;安排全市文博系统基础教育和培训工作。
3、在管理权限内负责局机关的党务、人事、劳资和职称评定等相关工作。
4、负责文物保护地方法规起草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5、负责管理文物及文物监管物品市场。
6、负责编制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7、审核博物馆、纪念馆建设方案和重要陈列的设计方案。
8、督促、协调全市博物馆、纪念馆做好文物收藏鉴定和保管等工作。
9、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全市博物馆藏品交换、调拨、借展、复制的审核审批工作。
10、负责组织文物学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11、承办全市文物技术专利的审定、申报工作。
12、负责文物统计、文物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工作。
13、管理全市行业博物馆、社会博物馆及文博系统的学术团体。
文物科工作职责
1、组织文物普查工作。
2、做好推荐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工作。
3、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与抢救维修工作。
4、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5、负责编制全市文物保护维修规划和年度计划。
6、审核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计划和设计施工方案。
7、制定工作设计规范和质量标准。
8、组织、协调文物保护技术与应用项目的计划安排和写作攻关。
9、做好对不可移动文物遗存的安全督察工作。
副局长:杨镇、司清、王德智、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