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5 13:20
兰州市民政局是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根据职能调整,市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民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和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全市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二)负责全市社团组织的审批、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和监督社团组织的活动,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指导县区开展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和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查处其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县区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审核、报批革命烈士和有关人员伤残等级;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护,烈士事迹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宣传;负责军用饮食供应工作;负责全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指导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开发和使用;负责市军供站、烈士陵园和各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负责双拥创建工作计划、规划、方案的拟订及贯彻落实;协调组织军地共建活动;协调军地关系、处理军地矛盾和纠纷,维护军人、军属和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负责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的组织、考核、验收工作;承担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负责全市农村救灾救济工作;核查并报告灾情;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规划;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生产自救和救灾捐助活动。
(七)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救助活动;审核管理全市社会福利募捐义演活动。
(八)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工作,推动城乡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和城市基层社会管理工作,制订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协调并督促落实。
(九)负责全市行政区划工作。拟订行政区划总体规划;承办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员会的设立、撤消、调整、更名、行政区域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等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市内县级行政区域界限的堪定和管理;承办与相邻省、地、县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市行政区域资料图册的审定。
(十)负责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承办市级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依法规范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全市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编撰和审定;指导县区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社会福利工作。拟订全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指导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工作;指导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市社会福利院、市精神康复医院、市盲人按摩诊所和兰州老年公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工作。制定福利生产发展规划;监督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福利企业的审核年检工作;主管市直福利企业。
(十三)负责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指导县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办婚介机构的审批和管理;指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四)负责指导全市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流浪乞讨等人员的接转、遣送工作;负责流浪乞讨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负责收容遣送站和大滩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殡仪活动和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负责指导全市公墓的管理;负责市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管理国家、省和市拨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
(十八)负责全市老龄工作。拟订全市老龄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督促实施;组织协调老年群众团体开展健康有益的社会活动;办理老年人来信来访,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负责社会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并监督使用;承办本级福利资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负责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局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宣传教育、人事劳资、行政执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工作、计划生育及工、青、妇等工作。
(二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政局内设9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和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承办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组织草拟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综合性文件;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制定实施民政立法计划,协调地方性民政法规、规章的修改、上报工作;负责民政系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信息、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督察督办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承担对目标管理指标的拟定、分解及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的行政事务、后勤保障工作。
(二)人事处
负责局系统党的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局系统人事管理工作,承办科以上干部的考核、任免,以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机构编制、人事档案管理;主管局系统各类工作人员考核录用、调动配备、职称考评等工作;承办局系统的劳动工资工作;指导共青团、工会、妇女组织的工作;负责局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工作。
(三)优抚安置处(加挂双拥办牌子)
指导、组织全市优抚安置工作;负责革命烈士、军人、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等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市重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军用饮食服务工作;拟订全市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双拥工作计划、规划、方案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军民共建活动、军地互办实事的协调组织,军地矛盾的协调处理;承办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组织、考核和验收;承办市双拥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指导市烈士陵园和市军用饮食供应站的工作。
(四)救灾救济处
指导、组织全市救灾救济工作;检查并报告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减灾计划,组织灾区开展生产自救活动;指导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承办市内外对政府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分配工作;组织和指导社会开展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五)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处
负责全市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和社区干部的培训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居)民自治及换届选举工作;协调、指导社区建设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区划,承办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的设立、变更、撤消,以及县改市、小城镇建设等业务;负责指导全市边界管理工作,调处边界纠纷;负责地名管理工作,以及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护。
(六)城市低保处
负责拟定全市城市低保工作规划和实施办法、细则;负责指导县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协调落实保障资金;负责调查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负责对各级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等。
(七)社会福利处
拟定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社会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等各类社会福利事业;对全市社会福利企业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全市各类福利企业的审核、报批、监督检查;指导市属福利企业落实社会保障制度,生产安全等工作;指导市残疾儿童康复中心、市社会福利院、市精神康复医院、兰州老年公寓、市盲人按摩诊所的工作。
(八)社会事务处
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拟定殡葬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行殡葬改革;依法管理殡仪活动和殡葬用品的生产、销售;负责公墓的管理工作;指导流浪乞讨等人员的收容遣送和流浪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承担民办婚姻介绍机构的审批及管理;负责全市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市收容遣送站和市殡仪馆的工作。
(九)计划财务处
制定全市民政事业财务年度计划;负责全市民政基本建设项目、经费的协调、落实;负责国家、省、市拨给经费的下达;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民政事业费、机关行政经费的预决算、日常管理和审计工作;监督各类民政经费、事业费和预算外经费的使用,指导、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民政统计工作等。
党组书记、局长:颜烨鲁
副局长:王垚、杨威特
退伍军人安置
退役士兵、复员、转业士官档案接收
一、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档案接收
1、接收时间: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15日。对驻边、海防部队经国防部批准的可提前或推后接受档案。
2、档案移交: 由部队直接邮寄或由送兵干部携带送县区人武部,集中整理后移送同级安置部门。市、县区安置部门不接收个人携带的档案。
二、转业士官档案接收
1、接收时间: 由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商定,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
2、档案移交: 实行集中移交。由部队师(旅以上单位)与省级安置部门直接协商移交。省级安置部门与市安置部门直接移交。
三、复员士官档案接收
1、接收时间: 每年6月1日至15日。
2、档案移交: 由批准复员的部队司令部门出具退役行政介绍信,个人携带档案移交到批准复员地安置部门。
退役士兵、转业士官档案审查
一、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档案中以下主件材料必须齐全并无涂抹、刮改:
1、《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
2、《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
3、《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4、《士兵登记表》;
5、《士官选取报告表》;
6、《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或《士官改按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二、转业士官档案原则上由省级安置部门审查。
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复员、 转业士官报到时间及所需材料
一、报到时间:退役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为每年4月1日至15日;复员士官为每年4月15日至30日;转业士官为每年5月15日至30日。
二、所需材料:
1、退伍士兵(含一、二期复员士官):《退伍证》;《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本人及父母户口簿。
2、复员士官:配偶户口簿、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配偶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证明);结婚证及结婚证明;部队司令机关出具异地复员证明。
3、转业士官:《退伍证》;省级安置部门出具《接收转业通知书》。
优待抚恤服务指南
评定革命烈士条件、程序、服务细则
一、评定革命烈士条件:
1、对敌作战牺牲或对敌作战负伤后因战死亡的;
2、对敌作战或残废后不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
3、在作战前线担任向导、 修建工事、救护伤员、执行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者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的;
4、因执行革命任务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敌人俘虏、逮捕后坚贞不屈遭敌人杀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
二、评定烈士的程序:
由死者所在单位将死者生平简介、先进事迹、二人以上旁证材料和所在单位报告县(区)民政部门审查后,填写《革命烈士审批表》及县(区)民政部门的报告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再由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
三、服务时限
县区人民政府报送评烈材料后,市民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送市人民政府审核。
兰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被甘肃省委、省政府表彰为“甘肃省脱贫攻坚先进集体”。
2021年8月,入选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拟表彰名单。
2021年9月,兰州市民政局被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授予“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2023年3月20日,入选甘肃省“第十六批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集体拟表彰建议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