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2 16:32
巴内特在从伊利诺伊州的西北大学、以及剑桥的哈佛大学法学院毕业后,开始在芝加哥担任检察官。巴内特的第一份学术职位是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Chicago-KentCollegeofLaw)以及伊利诺伊技术学院(IllinoisInstituteofTechnology)。他后来成为了波士顿大学的法学教授,在那里他也成为了知名的法学学会联邦主义者协会(FederalistSociety)的顾问。他在2006年成为了乔治城大学法学中心的职员。巴内特也是卡托研究所的成员。他所著的《自由的结构》一书在1998年赢得了RalphGregoryElliot书籍奖。
在知名的《自由的结构》(TheStructureofLiberty)一书中,巴内特构画出了自由意志主义的法学理论。巴内特将他的理论称为“自由主义的法学理论”,强调法学的自由意志主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之间的紧密连结。巴内特主张私人的法律体制以及执法,配合市场动力消除效率低落和不平等的部分,才是唯一能够平衡人类社会里利益、权力、与知识的解决之道。
巴内特也在他的《恢复失去的宪法》(RestoringtheLostConstitution)一书中讨论到了宪法的正当性以及对于宪法的解读。
巴内特一直致力于有关美国宪法的研究和理论,在《恢复失去的宪法》一书中他主张应该以原始主义(Originalism)来解读美国宪法,不该违背开国元勋们设计宪法的原意。他也主张对于宪法的解读应该建立在“自由的假设”之上,任何政府对于自由的拘束只要没有合理依据,都是违反宪法的。
巴内特也是知名的Gonzalesv.Raich一案中的主诉律师,这个案子还在第九辖区上诉法院获得胜诉,判决联邦政府取缔合法药用大麻的行径是违反了宪法中的商贸条款。不过,巴内特的阵营最后在2005年6月6日被最高法院判决败诉,最高法院认为国会有权力阻止地方州将药用大麻合法化。
巴内特也一直研究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和第九修正案的历史和争议,巴内特指出第九修正案的确明白保障了公民持有枪械的权利,尽管这种权利与宪法条文中的第一条款第八节里宣称国会有权组织民兵的条文有些差异。
第九修正案
巴内特支持第九宪法修正案中指明的“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应该被联邦司法部门严格奉行。在一篇2006年的文章中,巴内特这样写道:
第九修正案的目标是为了保障所有[举出的和未举出的]个人的自然权利应该与其他明列出的权利拥有同样的地位和权威,这个修正案的存在禁止了那些以宽松态度解释条文而授权的联邦政府权力。
在谈到什么样的自然权利应该具有与明列权利同等的地位和权威时,巴内特说联邦法院没有资格对这样的权利进行判决,这样的判决应该留给各州的地方法院。他在2006年写道:
事实上要直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之后…为了保护人们免受州政府的侵害,联邦政府才开始有权判决任何对于明列或非明列之自然权利的案件。
另一个议题在于原始的、未经过修正案的宪法条文是否给予了联邦法院于联邦政府辖区(如哥伦比亚特区)判决明列或非明列之自然权利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巴内特在此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答,在一方面巴内特指出联邦法院可能的确拥有这样的管辖权,因为宪法明列的权利即使在那些没有明列的辖区也“拥有同样的地位和权威”。在另一方面,巴内特也指出类似Bollingv.Sharpe(在哥伦比亚特区禁止公共学校分隔种族的案件)的判决应该被推翻,因为联邦法院并没有在国会管辖的联邦特区判决自然权利案件的管辖权。
而联邦辖区里的公民究竟拥有何种宪法权利的问题也牵涉到了宪法第十四号修正案的条款。在2003年巴内特这样写道:
第十四修正案把对于前八条修正案的明列权利保护延伸到对抗州政府的侵犯,同时也延伸了联邦政府对于之前已存在的未明列权利的保护,亦即那些“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简而言之,如果在十四修正案之前联邦辖区对于未明列权利的宪法保护是不存在的,那么第十四修正案延伸的权利也只有可能是明列的权利。
巴内特也写下了许多有关契约理论的著作,他支持在契约法中将立契者的原先意图做为契约的形成基础,他同时也讨论了契约中的“默认规则”(Defaultrule)—亦即契约法中当立契人没有达成原先条款时,便是交由默认规则判决。
奥地利经济学派的经济学家和自由意志主义者瓦特·布拉克曾批评巴内特在挑战死刑合法性上的论点,巴内特认为死刑是不正当的,因为个人的生命权利是无法割让的、也因此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是当这种撤销是来自于个人自己与其他人的自愿互动时。布拉克批评依据这种逻辑,即使是自杀都会变成非法的,因为那种行为会撤销一个人的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