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17 22:42
共同主体:该“共同主体”来源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其指直接向所有者、成员或参与者提供股利、更低的成本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不是由投资者所拥有的主体。例如互助保险公司、信贷联盟或合作主体都是共同主体。在进行企业合并时,共同主体不应因不同于投资者—所有者的性质特征而对其合并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不同的会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