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1-23 22:55
共同海损担保函亦称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函。指保险人向船方出具的一种信用担保,保证负责保险货物应该分摊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的一种证明文件。保函有二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以保险金额为补偿最高限额,分摊额超过部分由货方自己承担的保函。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可负责全部分摊额,但须货主出具反担保,以便对超出保险金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负责。由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和 《北京理算规则》规定,货物的分摊价值按照到岸价格计算,而一般保险金额都在货物价格以上,因此,保险公司现在都出具无限额保函,没有反担保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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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
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
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
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