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时限

更新时间:2022-05-21 19:03

共同海损时限,是指宣布共同海损和提供相关材料的期限。《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规定:如果在海上发生事故,各有关方应在船舶到达第一港口后的48小时内宣布;如果船舶在港内发生事故,应在发生后的48小时内宣布。有关事故和损失的各种证明材料则应在一个月内向有关方提供,全部材料必须在航程结束后一年内提供。

如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期限内提供,则应向相应理算机构请求展期。违反上述规定的,理算机构可以不予共同海损理算,或按已有材料理算。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分摊价值比例分摊。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是1974年和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国《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也被中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公司所采用,1993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章,专门就共同海损作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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