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21:16

中共中央1958年6月2日发出。1995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一册。《规定》对中央部委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地方管理的具体办法作了说明:轻工业部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除四个特殊纸厂和一个铜网厂外全部下放,重工业部门所属各企业、事业单位大部下放;铁道部所属工程局、管理局,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邮电部除保留北京通讯枢纽和连通各省的长途通讯干线、邮政干线的管理权以外,全部下放;交通部所属单位,除了保留必要的部分支援国外以外,全部下放;农垦部除直属三个地方的国营农场外,均交地方管理;粮食、商业部门所属加工企业全部下放。对外贸易由中央统一安排,中央与地方签订分期交货合同。《规定》指出,未下放的企业、事业单位,如地方要求下放,中央主管部门应该尽可能满足地方要求。决定下放的新建项目,根据地方情况,可以马上下放,也可以建成后下放。下放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的交接工作,一律于本年6月15日以前完成。下放后,中央各部委和地方要继续加强和发展中央与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协作关系。后附《中央工业各部门下放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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